一、什么是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6年7月26日施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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