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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一、申請強制執行超過執行時效能否立案
可以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即使超過申請執行二年的執行時效,法院也應當立案受理。
二、執行中法院是否應主動審查執行時效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薄R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备鶕鲜鲆幎▉砜矗瑢τ趫绦猩暾?,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法院不得對執行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應先立案,如被執行人提出抗辯,再審查決定是否執行。
三、被執行人什么時候可以提起執行時效抗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钡囊幎?,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以理解為還在執行程序中且尚未全部履行義務期間只要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異議,人民法院應對此予以審查,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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