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
在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復議前置的情況下,對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行自由選擇主義。所謂自由選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自由選擇并不意味著可以同時選擇復議和訴訟,因為復議和訴訟這兩種救濟機制不能同時進行。自由選擇也不能違背司法最終處理原則,在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不能轉而申請行政復議。所謂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提起訴訟之后的任何階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裁判。只要案件已經系屬于人民法院,就不允許再就同一爭議申請行政復議。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行申45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四元,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龍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系黃四元之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劉志仁。
原審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龍齊陽。
原審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城東分院。
法定代表人何洪亮。
原審第三人陳和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漢族,系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城東分院醫生。
原審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
法定代表人張軍。
原審第三人李芬,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漢族,系湖南省郴州市監管中心醫師助理。
原審第三人龍友明,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黃四元因訴被申請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郴州市政府)及原審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郴州市衛計委)、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城東分院(以下簡稱郴州市第二醫院城東分院)、陳和田、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以下簡稱郴州市拘留所)、李芬、龍友明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湘行終147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黃四元申請再審稱:郴州市衛計委未對申請人請求的醫療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系行政不作為,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郴州市政府告知不能進入復議程序,是錯誤的。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復議前置的情況下,對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行自由選擇主義。所謂自由選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自由選擇并不意味著可以同時選擇復議和訴訟,因為復議和訴訟這兩種救濟機制不能同時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屬于行政復議法;(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自由選擇也不能違背司法最終處理原則,在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不能轉而申請行政復議。所謂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提起訴訟之后的任何階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裁判。只要案件已經系屬于人民法院,就不允許再就同一爭議申請行政復議。本案中,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黃四元認為郴州市第二醫院城東分院醫師陳和田違法出具體檢報告,郴州市拘留所李芬違法提出“不宜拘留”醫療建議,導致行政拘留龍友明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被執行,遂向郴州市衛計委申請對上述醫療違法行為履行衛生監管職責,郴州市衛計委經調查核實,答復不存在黃四元所稱的醫療違法行為。黃四元遂以郴州市衛計委不履行衛生監管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湘1021行初292號行政判決,駁回黃四元的訴訟請求。黃四元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湘10行終5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之后,黃四元又以同一事由,主張郴州市衛計委不履行衛生監管職責,向郴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郴州市政府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郴政行復告字(2023)3號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該行政復議事項已由兩級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黃四元請求事項不能再進入行政復議程序。也就是說,就同一事項,黃四元先提起行政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且兩審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前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違自由選擇主義和司法最終處理原則的宗旨,且為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所不允許。郴州市政府告知不能再進入行政復議程序并無不當。因此,一審判決駁回黃四元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黃四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黃四元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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