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主觀要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主體要件:主體為負有解救被拐賣的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體要件: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客觀要件:表現為接到被拐賣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保護婦女、兒童、禁止買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解救職責,或者對解救危情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坐視不管;
2、由于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造成婦女、兒童被拐賣、被綁架及其他嚴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主體的必須具有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婦女、兒童職責的身份,實施了不解救行為,才構成本罪主體,其他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是違反職責規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賣、被綁架的后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三、對于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于我國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以及名譽都將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因此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于這種不解救的行為將會給予犯罪嫌疑人不同程度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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