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取保候審的應該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且由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并且應當書面提出。
如對于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情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然后公安機關會在接到申請后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所以想要取保候審就必須要滿足其條件,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過程中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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