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刑法是調整犯罪與刑罰的關系。犯罪由犯罪分類和犯罪構成要件組成。犯罪要件由各要素組成。犯罪構成要件由客觀不法要件和責任要件構成,可以理解為客觀上不符合法律事項,同時加承擔責任的情況。客觀不法要件可分為作為犯與不作犯。客觀不法要件,是客觀條件下,原因、結果及原因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客觀不法要件因果關系分析方法
客觀不法要件的因果關系分析的方法有,因果關系理論和客觀歸責理論。
1.因果關系理論
“因果關系理論”用于分析客觀不法要件,就是分析這些要件是否是客觀上不法的組成部分。因果關系理論與日常生活中人們觀念中“因果關系”是有聯系,但是不一樣的。
日常生活中人們口頭常說的因果關系就是有聯系就是,包括輕微的聯系就算。
但是刑法這種因果關系肯定不能只要有聯系,畢竟涉及“不法”,所以必須要是“強聯系”。
因果關系理論,就是利用規則關系,結果出現,然后打到原因,但這種結果與原因之間的聯系必須是“強”聯系。最終,通過結果,依據合乎規律的規則,找到主要責任主體。
方法就是,1大面積撒網,分析出來所有可能出現的原因,2然后逐一排除掉不重要的,3剩下的就是主要責任主體。
再次重復,因果關系本質上是現象和結果之間或者原因和結果之前合乎規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
比較簡單的,就是,結果發生,同時引出原因。
但是現實中,存在多種情況。首先這個結果,必須是刑法上所能管的,就是必須客觀不法,就必須是實際行為,所以預備啊,甚至想像這種都沒造成結果,更沒法談起其起源。
這種就是條件說,符合第一條件,產生第二后果同時也是第二條件,產生第三后果同時也是第三條件。。。
因為萬事萬物皆有聯系和因果,因此環環相扣。
所以,原因行為結果行為都是實行行為,結果行為是實行的傷害性結果,涉及不法行為。同時結果行為與原因行為之間必須合乎規律。
比較復雜的是,事態發展的過程中有多種原因行為,是同時也是不同時的,所以這時就要追究其誰是主要原因行為而是主要責任人或者是一方原因。
這種情況下,就要看,這個合乎規律就很重要,比較極端的雙原因就是,一種是極端的不重要,就是此原因幾乎不影響,可以排除,另一種就是極端重要,就是此結果行為基本就是此原因造成的,其他原因行為一點作用都沒。
所以這種中途加入的異常原因,必須特別重要,并且完全能改變事態的發展,才能是責任主體。
如果最開始的重要原因行為太重要的,后面的再出現其他原因盡管很重要就沒那么重要了,比如甲中乙劇毒必死,但要8小時,結果毒性前,丙將甲故意殺害,這種情況下,因果關系中,盡管造成丙的結果是最大直接行為者,但是甲已致乙必須將死的狀態。這種情況下,甲也是故意殺人罪的原因,丙當然也是。
正常因素不中斷因果關系。異常因素,要異常,要改變發展方向,要對結果有百分之百的貢獻率,這三個因素要同時有才行,這樣才是其責任主體。
2.客觀歸責理論
客觀歸責理論也是一樣,但主要不是推導而分析其原因行為與結果,不是因為不重要,而是沒必要。因為法律條文里面直接有相關的規范,里面有各種原因行為結果行為,以及后面的刑罰結果等標準。依據法律條文中,相關法律規范判定就行。
一個行為要對結果負責,那你的行為必須制造實現了法律所不允許的危(風)險。
客觀歸責理論其本質上屬于刑法規范。
每一個犯罪,都是保護了相關權利,因此侵犯了相關權利才可能導致相關罪。這種情況,只要符合法律規范,就是法律禁止性行為的發生,就是涉及客觀不法了。這種就比較直接,直接依據法律規范進行判定就行。符合就不會出錯。簡單的易判定,復雜的就涉及到法律規范條文的理解,涉及到刑法解釋等理解內容。還可以利用參考案例進行理解判定。
二、責任要件
犯罪由客觀不法要件和責任要件構成,責任要件由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
1.責任年齡
三個時間節點,12歲以下,12歲至14歲,14歲至16歲,16歲以上。強調,此歲數為客觀條件,就是有依據的具體周歲。只要犯罪行為發生在這個時間階段就適用此歲數,簡例,15歲不法行為,17歲發現,但還是依據,15歲進行判定。進行分時間段判定,特別是持續犯就明顯了,如13歲放毒,未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但過兩天14歲了,就達到相對刑事責任能力,14歲后就要負不救助的不作為犯。
12歲以下,無民事事行為能力,所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要追究其監護人責任,一般情況為父母。
16周歲以上,就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自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其后從輕,都和正常成年人情況一年,視情節情況而減。
12歲至14歲,一般不負刑事責任,只是在特別嚴重的犯罪如故意殺人之類,經最高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核準,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從輕。
14歲月至16歲,就是負相對刑事責任,就是對犯罪都承擔,但是都是從輕減輕處罰。
對未成年的犯罪在其后,要進行封存,一般情況都查不了。
2.責任能力
主要是體現自由行為,總不能傻子精神病人負責吧,其對自己的行為都不能判定,有些盡管生理年齡成年了,但是智商就幾歲。更有患病的特殊情況。這種也是客觀要件,要進行專業判定情況,是否是非完全刑事能力行為人。對間隙式精神病人,更要判定,其是不是正常情況下進行了犯罪預備,待發病不能控時就導致犯罪行為,這種利用自身精神狀態而犯罪的不法行為。
還有些聾啞瞎等情況,因為其自由行為受一定限制,但是有很多時候不影響其自由行為。簡如,瞎子黑夜作案,聾子在噪音機器大聲條件下作案等皆不影響其自由行為,甚至更有利于其不法行為,所以有些是從輕處罰的,但是不是一定從輕,有些專門利用自己聾啞瞎條件進行不法行為,還得從重處罰。所以,罪刑要法定,這種特殊人群不是法定從輕,只是部分酌情從輕,但也會不酌情從輕,甚至明知故犯的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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