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對武器裝備肇事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依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所謂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那些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裝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有關的規定或者操作規程冒險蠻干,或者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或者馬虎從事,嚴重不負責任,以及擅自使用、操縱武器裝備,因而引起重大事故發生的,而不是指那些入伍不久,對武器裝備的性能尚未熟練掌握、對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也不熟知的軍人,在管理、使用或者操縱中,不是出于故意違反規定和規程而發生的重大事故。
構成本罪的“其他嚴重后果”,軍事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指武器裝備發生爆炸、碰撞、毀損等而造成重要武器裝備毀壞、火災燒毀重要軍事物資、大面積污染危害軍人和人民群眾健康以及生物、動物的生長,或者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
犯武器裝備肇事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謂的“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較多的人重傷、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技術裝備毀壞不能使用的;軍用物資或者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危害戰斗任務完成的,等等。
關于軍隊人員玩弄槍支、彈藥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的問題。
軍隊人員在執勤、訓練、作戰時使用、操作武器裝備,或者在管理、維修、保養武器裝備的過程中,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凡違反槍支、彈藥管理使用規定,私自攜帶槍支、彈藥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以過失重傷罪、過失殺人罪或者過失爆炸罪論處。上述規定仍可參照執行。
二、軍隊人員駕駛裝備車輛是交通肇事罪還是武器裝備肇事罪?
軍隊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致使同時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也應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根據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如果是軍隊人員在明知道該裝備是屬于軍事裝備,而且極有可能是給別人造成威脅或者傷害的前提條件之下,依然是主觀方面故意去使用或者是不按照規定使用,造成了人員傷亡,都是觸犯此罪的,而且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是造成了多人受傷,或者大面積受到損失,常常都是3~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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