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利法,原告須使用與侵權產品有關的所有可能的相關專利。專利法禁止原告基于不同的專利針對相同的侵權行為提起多個訴訟。
對于復雜情況,如果專利/單個侵權情況各異,法院可以決定將糾紛分開,在不同程序中審理。這樣的做法使得即便涉及多個專利,也可以在查清侵權情況的基礎上快速做出判決。
原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審核委托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對于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于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專利侵權是違法的,在我們專利侵權的時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專利官司訴訟程序也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過程去走,需要注意,在專利官司訴訟之前,一定要判斷自己的專利是否具有穩定性,若沒有是有可能被法院駁回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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