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盜竊取保候審一般不會宣判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涉嫌盜竊罪被取保候審不代表法院不會宣判,對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原因包括: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二、涉嫌盜竊罪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涉嫌盜竊罪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總的來說,取保候審和法院是否會宣判是沒有任何關系的,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之后案件還處于繼續偵查的階段,若經過有關部門的調查,確認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就不會提起公訴,也不存在宣判之說,不過,如果不構成犯罪,相關部門不會輕易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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