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那么反擔保合同是什么意思?反擔保合同的擔保對象是什么?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實踐中,企業在進行銀行貸款時也多與擔保公司合作,由擔保公司為其向銀行貸款提供保證,同時又以自身的財產向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也即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從而實現對資金的貸款需求。
反擔保具有從屬性,是對從債的擔保。這種從屬性指的是反擔保依附于本擔保而存在,本擔保是反擔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本擔保不成立,反擔保也就不能成立。因為反擔保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擔保人(即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如果擔保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或者擔保合同不成立,那么擔保法律關系就沒有成立,第三人不享有擔保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反擔保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反擔保合同擔保的對象實際上是是一種未來的,尚末產生的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債權。只有債務人出現違約,在約定期限屆滿未能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擔保人承擔擔保義務進行代償取得追償權。追償債權的權利人是擔保人,債務人是借款人,權利來源于雙方的委托擔保合同,擔保人行使權利受阻時,可要求作為追償債權擔保方的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本質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1、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擔保有助于本擔保關系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并無緊密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后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時,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3、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復雜情況下擔保關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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