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內容如下: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主旨
本條是關于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處罰規定。
釋義和理解
理解該規定,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首先,處罰的對象是非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便利的第三人,而不是納稅人本身。該第三人可以是非法提供便利的任何人,包括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納稅人的關聯企業、與納稅人有業務往來的單位以及為謀取非法利益為納稅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的單位和個人。
其次,處罰的行為是第三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便利的行為。
所謂非法提供銀行賬戶主要是指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業務往來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將自己的銀行賬戶出租、轉讓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用來存放、轉移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立賬戶等。依據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因此第三人將自己的賬戶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非法的。存款人應當持工商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因此,如果銀行違反這些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立賬戶也屬于非法提供賬戶。
所謂非法提供發票是指第三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發票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除稅務機關外,任何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都是非法的。應當注意是,這里所說的發票包括空白發票、已填制的發票、偽造變造的發票和假發票等各種性質的發票。發票印制單位、持有發票的企業和個人都有可能成為非法提供發票的人。
所謂非法提供證明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不符合真實情況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退稅憑證、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等。第三人應當合法、真實、準確地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作出陳述、評價,如果納稅人歪曲事實、進行虛假陳述,即可認定非法提供證明。
再次,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后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利用第三人非法提供的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便利,以實現不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目的,這正是第三人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也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第三人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原因。
最后,參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利用第三人非法提供的便利給國家造成的損失設定處罰。除了特殊原因外,第三人一般出于獲取違法利益的目的,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便利,但僅僅沒收第三人的違法所得不足于懲罰其行為給國家帶來的損害。因此,本條規定稅務機關除沒收第三人的違法所得外,可以同時對第三人處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