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蘇取保后還要不要出庭了?
一般取保之后還是要出庭的。
1.取保候審后也是要起訴、法院判決的,除非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若是判刑一年取保要多少錢?
保證金的起征點是1000元以上,但是如果已經判刑了的話,那么是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1.保證金是取保候審的一種保證制度,對于暫予執行的服刑人員法律沒有規定要交保證金。有些地方的社區矯正機關收取暫予監外執行服刑人員的保證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如果已經判刑了,那么是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三、一般抓進去幾天可以取保的?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的,不用一直等著。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四、一般取保出來的人還會抓進去嗎?
若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是有可能被抓回的。
1.若違反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有可能被抓回。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申請取保候審并不是說就萬無一失了,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有犯罪事實的還是會被抓回去。如果在取保候審的期間執行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對社會有危害性還是會被逮捕的。取保候審的期間要遵循相關的規定才可以,要不然會被撤銷掉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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