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案例分析
1、案情
2023年11月5日,張某在乘坐列車途中與同鄉黃某相識,列車行進途中因張某感到困倦,遂將隨身攜帶的提包放置在桌上,并囑咐黃某幫忙看管一下,黃某表示同意。后趁張某熟睡之際,黃某將提包拎走并下車,張某睡醒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張某提包內有新買手機一部,價值4000余元。
2、黃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模式應當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自己所有”,而盜竊罪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模式應當是“他人所有——自己所有”。通過對比不難看出,侵占罪與盜竊罪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前者的行為模式中存在“占有”這一過程,后者則沒有。簡言之,當所有權人將標的物占有權轉移給他人,后者將標的物據為己有的,應當構成侵占罪,反之占有權沒有發生轉移的,則應以盜竊罪定罪量刑。因此,如何判斷占有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就至關重要了。
(1)所有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狀態是否存在延續
占有權是指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其最主要的特征為占有權人對標的物享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權,該權利在時間和空間上都應當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并非由第三人控制標的物就轉移了占有權。如甲在購買家具后,雇傭一輛三輪車將家具運送回家,盡管家具在空間上短暫地脫離甲的控制,甲仍然享有對家具的占有權。但如果標的物脫離所有權人占有達到一段時間,或是進入不可控空間,權利的延續性消失,則所有權人喪失了對標的物的占有權。
(2)社會一般觀念的認知
該標準是指采用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對標的物此時的占有狀態進行判斷。盜竊罪與侵占罪作為刑法分則中最為常見的兩種侵財型犯罪,如果僅依靠抽象的法理概念進行分析,很容易與社會脫節,弱化刑法的教育功能。
(3)所有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程度
當所有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緊密,后者取得標的物占有權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當所有權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緊密關系,如為雇傭關系的,第三人僅作為受所有權人指示,協助對標的物進行管理、支配的占有輔助人,不享有占有權。
綜合上述判斷標準,本案中張某與黃某僅僅是在列車上初次相識,不存在密切關系,且張某在熟睡中并未與拎包相距較遠,且睡覺時間并不長,即仍對拎包有管理、支配的權利。另外,如果認為此時張某將拎包的占有權轉移給了黃某,社會一般觀念也是無法接受的。因此,黃某并未對拎包享有占有權,其秘密竊取的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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