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呢?所謂的剝奪政治權力都剝奪了哪些權利呢?一共有四項,之前的一期節目給大家介紹了什么是緩刑,今天咱們再說一個法院判決的時候經常能夠聽到的一句話,剝奪政治權利,有人就問了,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呢,今天咱們就來詳細地講一講.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那么,所謂的剝奪政治權力都剝奪了哪些權利呢?一共有四項,第一,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很好理解,就是國家的各級權力行政機關、公檢法、軍事機關。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第二,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這里和剝奪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不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有一點就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第三,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顯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項權利,第四,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使用,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共有17個,例如分裂國家罪、瀆職罪、破壞選舉罪等等,附加適用的情況是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有以下三種,犯罪分子,第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第二,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第三,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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