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就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各樣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導致組織、器官結構的相應程度的損害或者一部分功能障礙,暫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一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法醫鑒定輕傷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7月1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評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導致的原發性損傷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開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低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一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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