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推進刑事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庭審功能,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范。
一、立案審查與受理
1、二審法院應當在收到一審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內立案。
對一審法院報送的上訴案件,首先由內勤對下列案卷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初步審查:
(1)上(抗)訴案件移送函;
(2)上訴狀或者抗訴書;
(3)判決書、案件審理報告各5份及磁盤;
(4)卷宗是否齊全。
對上述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由內勤在2日內通知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補齊,補齊之日即為立案時間。
2、符合立案條件的,內勤應當對案件進行立案登記,而后將案卷和有關材料及立案審批表送交分管庭長,分管庭長批轉給相關的審判長,由審判長確定案件的承辦法官。
3、承辦法官接到案卷材料后應立即進行審查,若發現有提起上(抗)訴的時間已超過法定期限等應不予立案的情形的,應當在接到案卷材料后3日內向庭長或者審判長報告,將案件退回原審法院。
4、案件立案后,承辦人或者書記員應當在次日內到羈押機關辦理換押手續。
二、審理
(一)庭前審查
5、對于二審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采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委會討論的意見。
對上述情況審查后,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審理報告。
6、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后,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以及原審法院有違反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法定程序的情形,需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7、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但對需要發回重審的抗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8、對于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提訊上訴人。
9、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庭前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閱卷,并且在開庭前將一審法院移送的證據材料及物證移交給出庭的檢察員,由檢察員在開庭時出示證據。
對于當事人委托了二審辯護人的,應當通知辯護人在庭前閱卷。如果二審法院有在庭前調取或者復核的證據,亦應一并移交控辯雙方查閱。
人民檢察院閱卷時間超過7天后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二)庭前準備
10、開庭審理前,應由審判長主持召開合議庭預備庭,對下列問題進行討論和研究:
(1)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的要點;
(2)庭審中需解決和了解的案情的要點;
(3)確定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
(4)控辯雙方擬宣讀的證據目錄;
(5)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分工;
(6)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11、承辦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根據合議庭的討論意見擬定出庭審提綱,經審判長審核后發給全體合議庭成員。
12、書記員應當按照承辦法官的安排,張貼開庭公告(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外)、分別向立案庭、法警隊、檢察院、辯護人、證人等送達開庭、出庭通知,做好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3、二審案件的開庭程序除參照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依照下列規定或者要求進行:
(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員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員宣讀抗訴書,再由陳述上訴理由;
(2)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但在出示、宣讀證據階段,如果控辯雙方對一審法院開庭時已經出示、宣讀的證據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均認為沒有重復出示、宣讀的必要的,審判長可以在征求控辯雙方同意后,不再對這部分證據進行出示、宣讀。
(3)對于檢察員或者辯護人要求出示、宣讀一審期間已經出示、宣讀的證據的,審判長應當準予出示、或宣讀,需要出示的證據,應指令值庭法警出示;需要宣讀的材料,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4)對于二審期間控辯雙方調取的新的證據,一般應由調取證據一方出示或宣讀,但如果調取證據一方認為某一證據對己方不利,而對方要求出示、宣讀的,審判長可以指令申請人出示、宣讀。
(5)對于二審法院調取的證據,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出示、宣讀的,可以由合議庭成員直接出示、宣讀,或者經控、辯的一方提出申請后,由合議庭成員出示、宣讀。
(6)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既上訴又抗訴的案件,應當先由檢察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依次進行辯論。
(7)對于一案多被告人且有的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的,如果經庭前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該被告人的事實清楚,一般情況下可以從簡審理。可以在對上訴人的調查完畢之后,由審判長征求一下沒有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對原審判決的意見后結束法庭調查。但如果原審被告人對原審判決提出了異議,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應當進行調查。
法庭辯論階段,應當允許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后,可以作最后陳述。
(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1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第二審參照公訴案件第二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15、在二審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審民事被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6、附帶民事與刑事部分的當事人均提出上訴的,開庭審理時應當先審理刑事部分,后審理附帶民事部分;
17、只對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的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只是就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的上訴部分審理;如果第一審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指令再審,并將附帶民事部分發回重新審理。
(五)合議庭評議
18、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19、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庭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案件進行評議。
20、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然后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
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的時候二審刑事案件普通程序辦案規范(試行),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
21、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
22、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權限,及時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但是對于下列案件,合議庭應當在請示庭長后,提請分管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的;
(2)合議庭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見分歧的;
(3)抗訴案件;
(4)合議庭認為需要提請審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審判委員會確定的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23、合議庭一般應當在作出評議結論或者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制作出裁判文書。
(六)裁判
2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既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在維持原判決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者幾個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5、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事實無法查清,現有證據又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應宣告無罪。
26、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原審人民法院具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重新審判。
(1)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三、宣判、送達
27、對經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由二審法院宣判、送達;對未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可以委托原審法院宣判、送達,但對二審的辯護人仍由二審法院負責送達。
四、結案、歸檔
28、審判員、書記員對已經審結的案件,應當在案卷材料齊全后及時做好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并應嚴格按照本院信息管理的要求,將案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全面、準確的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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