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別
吸收犯:數行為侵犯一個法益,定一罪。
牽連犯:數行為侵犯數法益,數罪并罰。
二、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1.必經階段典型案例:入室搶劫案,搶劫行為吸收“入室”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這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行為人預定入室“搶劫”行為的一個必經階段,沒有入室行為,就無法實施搶劫。所以入室行為被搶劫行為吸收,以搶劫一罪論處。
2.組成部分典型案例:偽造發票時又偽造發票上印章,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偽造印章行為的情況。偽造印章的行為是行為人偽造發票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被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只需要以偽造發票罪論處。
3.當然結果典型案例:非法制造槍支又持有該槍支的,非法制造行為吸收非法持有行為的情況。非法持有槍支行為是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行為的當然結果,為非法制造槍支行為所吸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一罪論處。
三、牽連犯
牽連犯則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牽連犯特征如下:
1.一個犯罪目的,多個犯罪行為
甲欲殺乙,于是秘密地制造炸藥,并攜帶炸藥乘座公共汽車伺機謀殺乙。本案中,甲制造炸藥、攜帶危險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犯罪行為的目的只有一個,即殺害乙。
2.多個犯罪行為有“因”有“果”,有“手段”有“目的”
例1.甲綁架他人(原因行為)后向被害人家人勒索財物(結果行為),構成牽連關系。
例2.A冒充某公司總經理,以幫助購買緊俏商品為名,騙取他人錢財(目的行為)。為了使別人對自己的總經理身份深信不疑,私刻了某公司的一枚公章 ,偽造了證件(手段行為)。兩個月時間,騙取錢物合計人民幣8萬元。
例3.張三主觀上想偷錢兩盜竊他人提包,客觀上提包里是槍,于是,張三把槍藏于家中。張三已構成盜竊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也就是說,張三在盜竊行為結束盜竊目的得逞后,其結果又獨立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整個行為過程先后獨立構成盜竊罪和私藏槍支彈藥罪。
四、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處罰既有從一重處斷又有數罪并罰。
第一種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則。
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第二種規定:數罪并罰原則。
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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