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立刑事合規制度,推動企業建立刑事合規計劃,能夠直接抑制民營企業犯罪,節約相關司法資源,更好地在懲罰犯罪的前提下保障民營企業的生存。
第一、能夠發揮刑事法律的教育功能,引導民營企業自主發現和消除經營中的犯罪隱患。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風險規避為例,一些民營企業存在拖欠和克扣員工工資的現象。企業建立刑事合規計劃,合規官會發現問題,將刑事風險告知企業負責人,督促企業及時支付拖欠款項,避免了構成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犯罪要件的可能性,降低了潛在的刑事風險。民營企業建立刑事合規計劃實際上是建立了企業的“體檢”制度,幫助企業發現和評估經營中的刑事風險,及早“治療”企業發展初期遺留的犯罪隱患。
當今的許多民營企業雖有法務部門或專門的法務員工,但是其工作內容以負責企業外向性的法律事務為主,諸如審查企業的合作合同、代表企業處理訴訟糾紛等,不包括內向化的法律風險篩查,特別是涉及刑事風險的部分,企業刑事合規工作仍屬空白。推動民營企業填補這一空白,能夠廣泛地教育和引導企業完成犯罪的自我糾正和自我預防,從根源上減少犯罪。
第二、能夠有效節約國家司法資源。發現和調查犯罪一直是人類社會的難題,企業的內部結構和經營活動的復雜性使得企業犯罪更具有隱秘性。司法機關在企業犯罪的發現和調查環節需要消耗大量的社會資源,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企業犯罪的控制需求。推動企業建立刑事合規計劃,實際上是將國家的監管和調查責任部分分配到企業組織內部,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民營企業間的規范性差異較大,一些企業的經營管理較為松散,員工多為親屬關系,對司法的配合意識較差,僅依靠企業家的個人能力,會使得犯罪行為難以被發現,相關證據難以被獲取。
建立包括內部檢舉程序的刑 事合規計劃,形成合規監管記錄,能夠降低犯罪的隱秘性,為司法機關的犯罪發現和證據獲取提供便利。此外,在刑事激勵機制的作用下,民營企業為了獲得出罪和從輕處罰的機會,將更積極地配合司法行為,更妥當地解決犯罪問題。
第三,為兼顧懲罰犯罪和保障民營企業生存提供新路徑。刑罰的目的在于懲罰和預防犯罪,民營企業犯罪案件的難點在于把握懲罰的限度,不是將脆弱的涉罪民營企業全都“處死”,而是應盡可能避免給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帶來過大的負效應。企業合規的刑事激勵機制就為司法機關提供這樣的裁量空間,賦予涉罪企業主張合規抗辯、協議出罪、量刑從輕的機會,由司法人員在協商性司法的理念下, 綜合考慮企業所犯罪行的主觀惡性、案件的社會影響范圍、企業對偵查行為的配合、內部合規計劃的有效程度等因素,審慎定罪,克制用刑。這將使得一部分涉罪民營企業切實感受到刑事法律的寬容,企業將會更加積極地遵紀守法。如此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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