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質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點就在于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雖然行為人只參與共同犯罪一部分, 但卻要對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承擔責任。
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
當我們說共同犯罪,首先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主觀上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客觀上有共同犯罪的行為。
犯罪共同說認為,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符合同一構成要件的行為才可成立共同犯罪,同一構成要件行為必須在罪名上完全相同。
行為共同說認為,只要有共同的行為,一律理解為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說認為只要在犯罪構成中有重合部分,就可以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
刑法永遠是在尋找一個平衡,在諸多對立觀點中尋找一個折中點,現實社會中不可能找到一個最完美的折中點,只能尋找到一個相對完美的折中點,或者說尋找到一個最不壞的折中點,部分犯罪共同說可謂這個折中之點。
正犯與共犯
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即實行犯和非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
共犯與正犯的區分標準,有許多種學說。
多數見解認為,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來區分共犯與正犯,正犯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人。
親自直接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評價為與親手實施具有相同性質的是間接正犯。
共犯則是指沒有親手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只是通過教唆或幫助正犯的方式來參與正犯行為的人。根據這種標準,正犯是一種實行犯,而共犯則是通過正犯的實行行為來參與犯罪的非實行犯。
與真正實行了犯罪行為的正犯對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都被稱為非實行犯。 刑法中有一種共犯從屬說的理論,只有當實行犯進入到實行領域,對于共犯才可以處罰。
關于共犯的處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是因果共犯論,也即共犯人通過正犯的實行行為,引起了法益的侵害。一般認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為間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共犯。
幫助犯
幫助犯,就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對正犯實施幫助。通俗來講,幫助犯是對共同犯罪的強化,強化犯意就是幫助的本質。
首先一定要存在實行犯,才可能有幫助犯,如果沒有實行行為,按照共犯從屬說,幫助犯也就成了無源之水,不構成犯罪。
其次主觀上要有幫助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在強化 他的犯意,依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最后,客觀上要有幫助行為,包括物理性幫助和心理性幫助。
事前通謀,事后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只是單純知情,僅事后提供幫助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犯
教唆犯,即造意犯,它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如果說幫助犯的本質是強化犯意,那么教唆犯的本質就是創造犯意。唐朝的法律把教唆犯精準地稱為造意犯,諸惡以造意為首,因為它是創造犯意者。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
首先他教唆的對象一定是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10歲的孩子殺人,這是間接正犯。
其次在客觀上要有教唆的行為,教唆行為在客觀上創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圖。
最后,在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這種故意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可能創造他人的犯罪意圖。如果行為人沒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僅僅因為說話不注意,客觀上引起了他人犯罪的意念,這屬于過失教唆,不能認定為教唆犯。
在教唆犯中,最復雜的是關于教唆未遂的認定,刑法規定: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屬于教唆未遂。
在刑法理論中有兩種立場,一種側重結果和邏輯,認為既然幫助犯采取共犯從屬說,那么教唆犯也要采取共犯從屬說,只有當存在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教唆者才構成犯罪。
另一種立場側重行為本身的惡性,認為教唆犯非常邪惡,諸惡以造意為首,只要教唆就構成犯罪,教唆成功屬于教唆既遂,教唆失敗一律構成教唆未遂,認為教唆犯不需要遵循共犯從屬說,而應該采取教唆獨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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