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 《刑法》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 本罪與非罪的認定
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的職權范圍;也不能以屬于官僚主義為由開脫行為人的罪責,官僚主義不是法律用語,但官僚主義行為中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為。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本罪。例如,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但由于本法第407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犯罪,故對該行為適用本法第407條,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一)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于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 主體方面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 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展于濫用職權。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于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于濫用職權。最后,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四) 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2008)
第50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輕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2) 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 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滿5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損失數額不滿10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5) 不滿前述3、4項兩項數額標準,但3、4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滿10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6) 造成3家以上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 多次弄虛作假,不報、緩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規事件,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前款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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