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辯護,即先刑事辯護,也稱為前置刑事辯護、提前刑事辯護,是個人或企業為管控刑事風險,在刑事訴訟前依法設立的合規機制或實施的合規行為。
先辯護將預防、辯護二分法,構建為預防、先辯護、辯護三分法,倡導系統辯護,旨在預防、識別和應對刑事風險。先辯護是刑事辯護的理念創新,也是刑事辯護的有益補充。
摘要:刑事訴訟一方面肩負著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任務,另一方面又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詳細的流程,公檢法等機關需要嚴格遵循。而案件處于何種流程揭示著刑事案件的處理進度,同時也影響著辯護策略以及最終的案件結果。本文將對刑事訴訟立案與偵查流程進行梳理,以便讀者了解。
刑事案件立案與偵查流程如下,后附立案偵查流程圖:
一、案件來源
?公安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來源于以下途徑:公民的報案、控告、扭送、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動投案,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等。
二、受案
1、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接受,并制作筆錄,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捺指印。
2、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并妥善保管。
3、制作受案登記表存檔備案,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出具受案回執。
三、審查
1、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以及是否屬于受案機關的管轄范圍。
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2、移送有權機關,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制作《呈請移送案件報告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情況緊急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
3、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4、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5、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四、審查
1. 立案
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且屬于本機關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呈報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2. 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情形:沒有犯罪事實,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無控告人的,制作《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要求復議的,應當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原決定機關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3. 撤案
符合以下條件的,需要撤案: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制作撤銷案件報告或者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已經逮捕的,立即釋放并通知原批準的檢察院。
五、偵查
偵查階段包括采取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
1. 采取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視條件采取以下偵查措施,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鑒定,辨認,技術偵查,通緝等。
2. 采取強制措施
對于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其中,對于需要逮捕的,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強制措施可以轉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六、偵查終結
1、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 案件事實清楚;
② 證據確實、充分;
③ 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④ 法律手續完備;
⑤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結案報告,并將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裝訂立卷。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一并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七、移送審查起訴
1、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退回補充偵查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時,按照法定程序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需要制作補充偵查提綱,由公安機關依據補充偵查提綱進行補充、收集、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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