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環節,因此,如何更好地撰寫上訴狀,是每位當事人及代理人在決定啟動上訴程序時都會面對的問題,為此,我們請教了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民事審判庭審判長,來和你分享他眼中【理想的上訴狀】應該如何撰寫能夠更準確、清晰、有效。相信智囊伙伴的智慧,能夠給你啟發。
何 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審判長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博士、博士后
二審終審制意味著,上訴是一審敗訴一方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主要方式。上訴人向法院提交上訴狀預示著上訴程序的開啟,而上訴狀的陳述事關二審訴訟走向。因此,寫好上訴狀顯得非常重要。我審理過幾千個二審案件,閱讀過上千份上訴狀,發現它們從格式到內容,從表達到立場,可謂五花八門,百花齊放。所以,個人以為,想要撰寫一份理想的上訴狀,可以側重從以下四方面內容考慮:
適格的主體是敲開上訴之門進入二審審理的前提。如果不存在上訴資格,就向法院提起上訴,會面臨被裁定駁回的風險。比如,未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或未被判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夫妻一方。
上訴狀關聯著法院立案、法官審理、對方答辯。它通常由三大塊組成,除當事人信息之外,還有上訴請求事項和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原告和被告甚至第三人都有可能是上訴人,要分清對本訴,還是反訴,提起上訴。
上訴人總想竹筒子倒豆般把所有經過描述一遍,生怕法官會疏忽或有遺漏,而不支持自己的上訴請求。于是,有的把上訴狀寫得像萬言書,有的把上訴狀寫成了有腳注的論文。當然,也有上訴人會輕描淡寫地用一句話表達,“因不服一審判決,特提起上訴”。這些寫法,都不能充分發揮上訴狀應有之作用。
當事人通過上訴狀實現與二審法官的第一次“見面”,其中的語句表達、標點符號、用詞措辭等或直接反映律師的責任心和專業水平,或直接展現當事人的意見主張。
所以,上訴狀內容不在多少,而是要切中要害,簡潔明了;用詞無須華麗,而是要言之有物,邏輯清晰、層次分明。最忌諱的是在上面洋洋灑灑地控訴自己的遭遇和自己認為的種種不公,或者是對法官、法院進行謾罵和攻擊。其實,沒有哪個法官會拿自己的職業聲譽開玩笑,畢竟萬分之一的錯誤對當事人來說,就是100%的災難。每個法官都會閱讀上訴狀,了解當事人的主張。
司法三段論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對應案件的法律規范和要件事實,兩者構成一審裁判的基礎。通過十字象限,我們會發現事實和法律存在四種不同組合,即事實和法律都清楚、事實清楚法律不清楚、法律清楚事實不清楚、事實和法律都不清楚的情形。事實通常依靠證據的舉證證明及自認予以確定,而法律則需要通過解釋得以適用。
法律發現是一種不斷的交互過程,一種目光往返來回于大前提與事實之間的過程。此時,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可以憑借職業的敏銳性,通過專業的分析,找出事實或法律上的問題。比如,涉及事實的利息計算金額、合同解除日期,或者涉及法律理解的公司股東表決權計數的“以上”,包不包括本數?又如,設立居住權后,居住權人對所有人出賣房屋時有無優先購買權,是真的缺少規定,需要進行法律漏洞填補嗎?再如,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可否抵銷。
倘若上訴人能在上訴狀中就明確指出有爭議的事實,或法律、司法解釋適用的不同意見,就可以讓法官準確了解爭點,更快理解上訴事實與理由,更好地集中注意力圍繞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點進行審理。這樣也有助于二審法官順利地獲得案件事實,正確地擇取法律,妥帖地解釋法律規范,合理地對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系進行內心確信,從而形成有說服力的判決。
上訴的范圍包括認為一審或程序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所以,撰寫上訴狀時,需要對何為程序錯誤,以及如何分析法律適用有一定的了解。
程序方面,二審需要審查的程序問題也有多種表現,比如未送達的缺席審理、該回避未回避、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未追加必要的當事人、證據偽造或未經質證、鑒定程序違法等等。當然,實體和程序很多時候也是密切相關,比如代持股權的確認,要以公司為被告,名義股東為第三人;當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只能提起確認之訴,而不能主張給付。這些程序性問題,要求代理人對實體法熟悉,并且對程序法也有所了解。
同時,撰寫上訴狀既要掌握法律問題分析的基本方法,也要對不同法律關系的區別有所了解。舉例而言,假如上訴是對合同的解除、撤銷或者無效提出異議,那么解除時有無解除權,是基于法定解除,還是約定解除;撤銷權的行使有無過除斥期間;無效后果如何處理,都直接關系到實體責任,都應當在上訴理由時予以考量。
對于法律關系的認定提出異議,也可以在上訴時進行明確論述。比如,自帶生產工具提供勞務是雇傭還是承攬的判斷;對一筆轉賬款是借貸關系,還是居間報酬,要明確分析兩者的異同。再如,在建設工程領域,要區分款項的具體構成,工程內造價和合同外費用,以及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等,均應一項項厘清,要有的放矢,盡量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權案件中,當事人一般在上訴狀中只對責任大小提出異議,事實上最好也要綜合考慮侵權的具體構成要件、原因力和過錯程度的大小、受害人過失、有無免責情形以及在多人侵權時,是共同侵權,還是共同危險行為,抑或數人無意思聯絡侵權等因素是否也是構成上訴理由,如有,則也可以考慮對影響責任大小的因素展開闡述,但切忌不著邊際的泛泛而談。
但是,在二審中,有一個關鍵點是當事人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在一審中放棄的實體權利進行上訴主張。比如,一方明確與對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其又以不當得利上訴,是難以獲得二審支持的。
案例相比法條,要具體、生動、形象、直觀,有助于提升法官對案件的感性認識。所以不少當事人上訴時比較喜歡援引相似案例。但是,當事人在提出同案不同判的上訴理由時,要比較裁判的背后究竟是案件事實本身有差異,還是大家對法律理解有不同。比如,雖然都是判決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但有可能是基于買賣的事實,也有可能是贈與的結果。因此,要從類案中提煉裁判要旨,從而論證一審理解法律有誤,需要二審予以糾正。
在裁判文書公開的當下,要學會采用關鍵詞檢索、法條關聯案件檢索、案例關聯檢索等方法進行類案檢索,掌握案件相似性判斷的比對技術,了解指導案例、公報案例以及個案所對應的上級法院判決等,特別是同個法院的先后或同期裁判,可以將它們附在上訴狀后面供法官參照或參考。
其實,好的上訴狀是優秀裁判文書的有機養料。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可以通過上訴狀、答辯狀與判決書相互成就,各放異彩,增進互信,凝聚共識,以期共同維護良好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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