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案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案情簡介:被告人吳與許為爭奪拆遷工程產生矛盾,雙方約定在本市斗毆。當天,被告人吳先后邀約了被告人劉、周、張XX等10余人斗毆,并購買了10余根羊鎬把等兇器,被告人劉還準備了獵槍一支。當天12時許,許邀約了王、孟等數十人持砍刀、羊鎬把等兇器也趕到現場,被告人吳、劉、周、張XX等人持羊鎬把等兇器與許等人發生械斗。打斗中,被告人吳等人用羊鎬把圍毆孟致其外傷性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劉持獵槍連開三槍,將祝及過路群眾打成輕傷。王被對方砍成輕傷。
律師接受委托后的辦案經過:這是一起聚眾斗毆案,接受張XX委托后,辯護人復印了公安卷宗,仔細閱讀,并會見了當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況。經過深入了解,發現沒有參與斗毆,也沒有邀約他人參與斗毆,也沒有為斗毆準備兇器。因此做無罪辯護,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采納,被告人無罪釋放。主要辯護意見:
張XX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主體要件。《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指揮者、策劃者。從本案的情況看,張XX絕非首要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傷他人者。本案被告人張XX到案發地只是受邀去“湊威”,在雙方斗毆前就“掉頭朝路口跑了,然后一個人攔了一輛的士回到租住的家里”,沒有參與斗毆,也沒有邀約他人參與斗毆,也沒有為斗毆準備兇器。因此,張XX也不是積極參加者,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
張XX無聚眾斗毆的犯罪故意。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報私仇。張XX并不認識對方任何人,同對方也無私仇舊怨,只是受邀去“湊威”,并沒有與對方斗毆的主觀意思,在對方沖過來打斗前,他就“掉頭回家了”。可見張XX并沒有形成同對方斗毆的犯罪故意。
張XX不存在聚眾斗毆的犯罪行為。張XX在斗毆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毆過程中曾有三聲槍響,張XX并沒有聽到槍聲,說明張XX離開案發現場較早,沒有參與斗毆,沒有斗毆的行為。因此,張XX也沒有實施本罪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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