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來和大家聊一聊關于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的問題:訴訟時效是幾年,以及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算?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典對這個問題是如何規(guī)定的。
民法典第188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p>
民法典的上述規(guī)定有以下幾層含義:
1、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否則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在此之前,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有些案件的訴訟時效甚至只有一年,現在變?yōu)槿?,使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的期間更長,更加有利于權利人維權。
2、訴訟時效只有同時滿足權利人知道權利被損害以及權利人知道具體的義務人時,才開始起算。如果權利人只是知道自己的權利被損害,但是,卻不知道應當向誰來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時,訴訟時效并沒有開始起算。這在一些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誰侵害的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
舉個例子,權利人的車輛被路人刮花,但是權利人卻不知道具體是誰刮花的。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無法向具體的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此時如果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很顯然,只要侵權人沒有被找到,那么最終權利人的權利很有可能就會因為訴訟時效的經過而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3、民事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是20年。如果權利人的權利被損害已經超過20年,即使這20年權利人一直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或者不知道具體的侵權人是誰,權利人的訴訟請求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起算,但是隨著權利最長保護期限的經過,無論訴訟時效是否開始起算,權利人的權利均已喪失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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