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裁量標準
違法
程度
違法
情節
處罰裁量標準
輕微
經勸阻能及時改正且未造成損失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一般
經勸阻拒不改正或已造成輕微財物損失
處五日拘留,并處二百元罰款
嚴重
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單位秩序時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惡劣后果;圍堵、封閉單位主要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且經反復勸阻仍不改正
處十日拘留,并處五百元罰款
三、實務問題
1、如何認定本行為的“情節較重”?
在執法實踐中,判斷本行為的情節輕重,應當結合行為人的動機、手段、目的、行為的次數、造成的后果等綜合考慮。根據執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重”:
(1)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2)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3)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4)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人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5)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2、如何界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范圍?
目前,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范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而言,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以及上述機關的直屬機構、臨時協調機構也視為國家機關。
團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社會團體以民政部門的登記為準。
企業包括公司和其他企業,以營業執照為準。事業單位以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的登記或者備案為準。
3、居(村)民委員會是否屬于單位?對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的行為如何處理?
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村)民委員會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因此,《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公通字〔2007〕1號)第6條明確規定,對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具體表現形式,如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如何區分本行為與過激行為的界限?
雖然不同的動機不影響違法行為的成立,但在認定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時候,對單位職工因對內部利益分配、崗位調整等問題的處理不滿而采取的過激行為應當區別對待。本單位職工的過激行為,雖然也帶有擾亂單位秩序的性質,但不足以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或者雖然有一定的影響,但通過說服教育,能及時聽從勸阻,改正錯誤,停止過激行為,不應處罰。但如果屢犯不改,經常擾亂滋事的,也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5、如何區分本行為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290條第1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行為主體不盡相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僅限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于一般參與者,不以犯罪論處,視情節可以擾亂單位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行為的情節不同。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不以是否有聚眾情節為構成要件;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必須有“聚眾”情節。
(3)危害程度不同。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必須是“造成嚴重損失”,主要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使社會秩序一時無法恢復,或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等情形。
四、取證要點
(一)違法嫌疑人陳述和申辯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起因:如是否圖報復、耍特權、逼取口供、索取債務等;
3、作案時間、地點、人員、經過,具體問明是否有預謀 ,各人的具體分工如何,實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綁、毆打、傷害、辱罵、威脅、恐嚇、看守、監管、扣押等暴力、脅迫、欺詐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離的,為何采取這種措施, 客觀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監視他人的行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動的地區,限制他人參加某些活動,規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為人“請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時間,持續多久,對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來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體貌特征及傷害情況;
6、結伙作案的,問明違法嫌疑人的數量、身份及體貌特征,預謀、結伙聚合的過程、相互關系、地位,以及各違法嫌疑人相互關系、相互印證情況。
(二)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身份及體貌特征;
2、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被限制的起止時間,對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種后果,包括輕傷、輕微傷、精神上受到的壓迫、失常或自殘、產生的恐懼等;
4、作案工具及來源、下落;
5、在場人員的身份、體貌特征;
6、證人獲得案件情況的來源,證人所處位置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
(三)物證、書證
作案工具實物和照片等。
(四)鑒定結論
法醫鑒定結論、損毀物品的物價鑒定。
(五)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案件現場的影像、視頻監控資料;現場制作的視聽資料。
(六)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提取的痕跡物證等。
(六)辨認筆錄
被侵害人、證人對違法嫌疑人的辨認。
(七)其他證據材料
1、證明違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戶籍證明,身份證、工作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復印件等。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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