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乙因給原告李某甲打錯電話,兩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執。2023年6月9日21時10分許,在高青縣大觀園北頭“AK服飾店”門口,被告李某乙與原告李某甲相遇。被告李某乙對原告進行毆打,后在旁邊天琦臺球廳玩的被告連某過來與被告李某乙一起毆打原告。原告被打傷,住院治療7天后出院,花去醫療費四千余元。后公安機關對兩被告作出了拘留罰款的處罰。之后兩被告沒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予以賠償,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1.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李某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0262.26元;2.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李某乙辯稱:“在大觀園一個服裝店門口,因先前我給原告打電話,原告罵我,遇到后我讓原告過來,問他為什么罵我,原告說罵的就是我,我們雙方罵起來,我手搭在原告肩膀,摟著原告,原告用手掐著我的脖子,原告又推我,我才與原告打起來,原告倒地了,我當時沒有倒地。當時連某只是去拉架,原告就踢了連某腿上,連某也打了原告,司某沒有動手,只是拉架了。后來原告對象報警了,原告被送進醫院”。
被告連某辯稱:“被告李某乙陳述屬實,我與原告同時動手了,我拉架原告罵我,還推我,我也動手打了原告,原告也打我了,當時胳膊也腫了,當時晚上喝了點酒,具體細節記不太清,我記憶中是原告先罵的我,我就動手了。司某沒有參與。”
被告司某辯稱:“被告李某乙、連某陳述屬實,我當時在服裝店里玩,看到他們打起來,我去拉打架了,沒有動手。”
Part.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23年6月9日,原告與三被告在高青縣大觀園北頭一家服裝店門口發生爭執,后原告住院7天,共計花費醫療費4712.26元,高青縣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顯示出院后休息10天。
2、2023年8月6日,高青縣公安局分別作出高公(縣)行罰決字[2023]10036號、10037號、100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決定給予李某乙行政拘留九天并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李某甲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連某行政拘留八日并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Part.03
裁判結果
一、被告李某乙賠償原告李某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904.4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連某賠償原告李某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342.6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Part.04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嚴格保護,因過錯侵害公民身體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Part.05
案例解讀
本案系典型民事侵權案件,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二是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
第一個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把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根據。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一方承擔,即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訴訟中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將依法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本案即是適用過錯原則的一個典型案例。
2、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例如因提供勞務致他人受害,接受勞務一方就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也承擔無過錯責任。
3、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例如見義勇為受益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責任就適用的是公平責任原則。
第二個問題:
1、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如何確定賠償數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侵害人身權益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系一般侵權案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應當適用過錯原則,因公安機關已經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且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故法庭依據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相關當事人在涉案事故中的責任進行了劃分。本案中,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均系人身損害賠償的合理費用,故法庭依法予以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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