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造成了輕傷以上的結果,才能達到故意傷害罪的追訴標準。因此,如果傷者的傷勢只是構成輕微傷而已,未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那么打人者是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無法追究打人者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這也意味著,打人者通常不會被判刑。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打人者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毆打他人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屬于典型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可對打人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因此,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打人者拘留和罰款。
同時,在民事責任上,打人者毆打他人,將他人打成輕微傷,構成對傷者健康權的侵權。因此,除了要承擔被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責任之外,打人者還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為過錯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傷者可以要求打人者承擔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傷者可以和打人者私下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協商無果或者打人者拒絕賠償,那么傷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后,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傷者向打人者主張上述賠償損失,也不能獅子大開口,不是傷者說要賠償多少打人者就需要賠償多少的。傷者向打人者主張賠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因為被打人者打傷實際發生了損失。所以,傷者要想成功向打人者主張賠償,就必須準備好相關損失實際發生的證據。
這樣的證據包括傷者到醫院治療的診療證明、病歷單、醫藥費和住院費票據、營養費票據、勞動合同及工資支付憑證等所有能夠證明損失和費用實際發生的證據。
否則的話,傷者要求打人者賠償損失的主張是無法實現的。即使傷者起訴到法院,也會因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而導致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或者部分被駁回。這樣的結果對于被打者而言,顯然是個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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