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無期徒刑是要服刑一輩子,直到死,那么是這樣嗎?
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于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
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據媒體報道,在司法實踐中,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未獲任何減刑,終生服刑的案例少之又少。
無期徒刑的本意是無到期之日的服刑,但我國法律大概是出于保障人權的考慮,在《刑法》中特地設置了無期徒刑人員的減刑制度。使得“無到期之日”在實踐中就多了一層機會變成“有到期之日”。前者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后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第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第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第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答案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無期徒刑,減刑需要滿足二個條件:一是服刑滿兩年,二是有立功或具有悔改表現。
根據刑法第78條第二款規定: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第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第二,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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