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法發〔2023〕21號)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三、司法認定
1.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關鍵在于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而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出于過失。從犯罪的起因、使用的犯罪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力度、侵害次數、犯罪時間、地點、環境,行為人對被害人是否有搶救的意愿或者行為,有無預謀犯罪,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等方面,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評價其主觀心態(殺人還是傷害),綜合分析判斷。
參考資料:《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32號]李某故意傷害案——如何通過主觀認識要素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
2. 輕傷、重傷、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認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為重傷和輕傷的鑒定提供了科學依據。特別殘忍的手段一般是指朝人面部潑強酸、硫酸、用刀劃破面部等方法嚴重毀人容顏,挖人眼晴,砍人手腳,掉髕骨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嚴重殘疾標準是造成六級以上殘疾的。
四、辯護思路
1.正當防衛的無罪思維。《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具體的理解與適用,按照“兩高一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2.審查傷情鑒定意見。被害人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的,才構成本罪。那么,傷情鑒定意見書是認定本罪的關鍵證據,辯護人應當審查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如果能否定或者降低傷情,則可以獲得好的辯護效果。詳情可搜索作者編寫的文章《傷情鑒定意見的審查要點》。
3.行為人主觀系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則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4.可從輕處罰情節。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具有防衛性質的突發性犯罪的;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5. 慎重適用死刑。相對于故意殺人犯罪而言,故意傷害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適用死刑應當比故意殺人犯罪更加慎重,標準更加嚴格。只有對于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被告人,才可以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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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第一次
2023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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