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作為被執行人頭上的一把利劍,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發揮重要作用。《刑法》第313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拒執案件解釋》對拒執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本文就拒執罪的構成要件、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對該罪名進行簡要闡述。
【拒執罪—構成要件】
【拒執行為必須發生在什么時間,才成立拒執罪?】
一、判決裁定生效之前,行為人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不構成拒執罪。
二、執行立案之后,行為人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應當構成拒執罪。
三、判決裁定生效之后,執行立案之前,行為人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是否構成拒執罪?
本問題存在一定的爭議。司法實踐多數傾向于肯定觀點。因判決裁定生效后,行為人便產生了執行的義務,再行實施拒執行為的,必然妨害執行,符合立法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指導性案例71號毛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將該問題作為爭議焦點予以明確,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行為的起算點如何確定?拒執行為從判決生效起算,還是執行立案起算?該案明確支持了拒執行為應從判決生效日期起算。
【拒執罪相關情形】
一、被執行人拒不交付型。
1.判決后,經兩次執行通知,責令限期返還設備,被告人拒不返還,被司法拘留后,仍不返還設備,且另行抵押,收到其他款項后亦不履行判決義務,構成拒執罪。
案例:(2023)魯0113刑初86號趙某拒執案
2.判決交付房屋,經執行通知,兩次騰房公告,多次傳喚詢問,司法拘留、罰款,被執行人仍以已轉租為由拒不交付房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構成拒執罪。
案例:(2023)魯01刑終259號李某拒執案
3.判決生效后,拒不遷出房屋,并購置棺材、墓碑、農藥置于執行現場,以自殺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執罪。
案例:(2023)魯13刑終459號徐某拒執案
二、被執行人拒絕申報財產、轉移財產型
1.在判決生效后,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告人將自己名下的汽車出售,所得車款仍未用于履行判決義務,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023)溫平刑初字第314號毛某拒執案。
2.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安排妻子出售房產,所得房款不用于履行判決義務。執行立案后,不主動履行,也不申報財產,因下落不明也不能執行司法拘留。有能力拒不執行,拒絕報告財產,情節嚴重,構成拒執罪。
案例:(2023)魯0103刑初42號王某拒執案
3.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出售個人房產,所得房款及之后所得均未用于履行判決義務,構成拒執罪。
案例:(2023)魯0103刑初508號支某拒執案
4.不履行判決,不報告財產,司法拘留后仍拒絕報告財產,且查明有資金立即轉出或挪作他用,不履行義務,屬于有能力履行,故意對抗妨害執行,構成拒執罪。
案例:(2023)魯0103刑初488號莊某拒執案
5.拒絕報告財產,拘留后,仍拒絕報告財產,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拒執罪。
案例:(2023)魯01刑終500號莊某拒執案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捏造事實提起執行異議型
1.協助義務人,在執行程序中,捏造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且對法院生效裁定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同時構成虛假訴訟罪和拒執罪,以處罰較重的拒執罪定罪。
案例:(2023)魯01刑申58號/59號/74號
【自訴案件典型案例】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經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后,拒不履行義務,并拒絕申報財產,經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不予受理。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以拒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郭某拒執案
二、被執行人存在高消費、拒不履行的行為,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執行。申請執行人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后向法院提起自訴,最終以拒執罪判處刑罰。
案例:淄博市高新法院劉某拒執案
三、拒不申報財產,執行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經自訴,以拒執罪判處刑罰
案例:偃師市人民法院楊某袁某拒執案
【律師小結】
一、作為申請執行人,要善于借助公職機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充分取證。
經查詢拒執案例,除人民法院主動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外,公訴案件多數判處刑罰,多數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判決義務,自訴案件則多數不予受理,也不履行判決義務,其中缺乏罪證是主要原因。一方面自訴人對拒執罪構成要件不熟悉,不能針對性地調查取證,另一方面,自訴人往往限于條件,不善于借助公職機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無法充分取證。
鑒于以上實際情況,作為債權人、申請執行人,在傳統的積極搜集財產線索、配合執行法官工作以外,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能涉嫌轉移財產等情形時,可適時考慮采取拒執罪的刑事手段,給予被執行人以震懾,促使履行。
二、作為被執行人,要積極履行義務,及時申報財產,配合執行。
履行判決義務,是被執行人的應有之義,也是個人的基本信譽。如確無財產,也應按照執行法院的要求,及時申報財產狀況,不可采取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方式,對抗執行。如不及時申報財產,則可能面臨司法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仍不申報不履行的,則可能面臨拒執罪的風險。
三、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應積極協助執行,切忌捏造事實起訴或提出執行異議,不僅不能幫助,還會使得自己陷入拒執罪的風險。
四、關于拒執罪的公訴和自訴程序問題。
辦理拒執罪案件,除了審查審理程序是否違法、是否遺漏訴訟請求外,選擇自訴程序時,要先行向公安、檢察機關提出控告,不予受理的,再行自訴。《拒執案件解釋》第3條明確了拒執案件自訴的程序性規定。(2023)魯01刑終348號楊某拒執案等案件以未提供證據證實自訴人曾向公安、檢察機關提出控告未獲受理,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上訴。
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即便變更公司信息、減資等,亦不符合拒執罪構成要件
判決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經查控未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但被執行人變更公司信息、減資的,尚不足以證明被執行人實施了隱瞞、轉移、故意毀損或無償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自訴拒執罪,缺乏罪證,不符合自訴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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