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中除了主刑之外,還有附加刑,那么對于附加刑,其含義是什么呢?附加刑能獨立適用嗎?接下來華律邀請胡銳謹律師為您解答。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包括:(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從法律性質上講,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而非經濟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罰金刑屬于財產刑的范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嫌疑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屬于一種財產刑,也是我國《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種。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根據刑法規定附加刑是可以獨立適用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驅逐出境是刑法單獨列出來一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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