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渝水法院審結了一起無資質承包清淤工程導致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羅某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1月份,被告人羅某在不具備市政公用工程作業總承包資質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承接中國地質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兩江黑臭水體整治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中地集團項目部)負責作業的新余市“兩江”黑臭水體整治工程中貫早江贛西東大道箱涵清淤工程。
2023年3月份,被告人羅某接到中地集團項目部允許開工的通知后,通過嚴某招收無相關資質并且均已超過55周歲的李某、李某某、傅某某、施某某等五名工人臨時組建作業隊伍,在未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未配備救生衣、防護網、安全繩等應急救援物品的情況下,被告人羅某安排羅某某帶領工人違規進行井下箱涵清淤作業。
2023年3月22日11時許,羅某某帶領李某、李某某、傅某某、施某某由本市贛西大道與長青北路交叉路口往東約西20米出入井進入箱涵進行清淤過程中,因短時強降雨引發箱涵急流漲水,造成李某、李某某、傅某某三人被箱涵內急流沖走并最終溺亡的事故。
案發后,被告人羅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羅某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羅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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