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網的一部電視劇《獵罪圖鑒》是關于犯罪題材的網劇,其中情節也是充滿了懸疑和刺激。
在第一集中,金世佳飾演的警官杜城在抓捕一名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過程中,嫌疑人突然掏出匕首拒捕,雖然劇情中身經百戰的杜警官肯定是沒有受到傷害,但是還是劃傷了價值不菲的手表。
這個事實告訴我們,警察為了除暴安良,犧牲的可能不僅僅是身體健康,可能還有財產安全……
好了,扯遠了。回歸正題,那么:
歹徒持刀拒捕,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
杜警官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執行公務的行為,任何公民都有配合的義務,歹徒也不例外。歹徒不僅拒捕,還使用了兇器企圖傷害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已經構成了犯罪。
“妨害公務罪” VS “襲警罪”
這里還要特別提到2023年3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因為在此之前,歹徒的行為構成的是【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后,歹徒的行為構成的就不是妨害公務罪,而是【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歹徒的行為如果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最多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而現在,因為其使用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匕首攻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所以其最高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差別可以說是顯著的。
這跟社會上某些人動不動就在警察身上逞強耍橫的社會現實有一定的關系。近年來,暴力襲警案件頻發,駕車撞擊、拖拽執勤交警、聚眾持械打擊報復等惡性襲警犯罪時有發生。人民警察在執法前端所面對的職業風險遠遠超過普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特殊保護。《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訂是對人民警察執法權威的捍衛,更是對國家治理安全的保障,是刑法一般預防價值的體現。
當然,歹徒本身就犯有故意殺人罪,再加上這個襲警罪可能對最終的量刑影響不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訂體現了國家、社會和人民對警察所代表的國家權力認識的提升,樹立法律權威,通過樹立民警神圣不可侵犯來保障警察的執法權。
有人說,我殺人后逃跑,
逃跑過程中反抗不是正常的嗎?
就這樣還單獨列罪是不是小題大做?
犯罪以后逃跑,這是正常的,但是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這個是不允許的,而且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不僅僅抗拒警察抓捕對警察使用暴力可能構成襲警罪,即使是面對普通公民的追捕,為了抗拒抓捕而對普通群眾使用暴力,也可能構成犯罪,甚至是搶劫的重罪。
比如我國刑法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搶劫罪,是最低判處3年的重罪。盜竊、詐騙、搶奪,如果數額不大的話可能只判幾個月甚至可能無罪,但是抗拒抓捕使用暴力,那么一下子就變成3年以上的重罪,可見法律對于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是持嚴厲處罰的態度的。
我們需要明白,警察執行公務,實際上是在貫徹法律,可以不服警察的決定,也可以事后申訴,但是絕對不能攻擊毆打警察,否則打不過被制服事小,承擔刑事責任那就后悔都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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