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的概念
本罪的構成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同時還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對此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本人現有職務的方便條件,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行為人沒有相應的職務,或者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或職務上的便利,不構成本罪。本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所謂索取,是指行為人直接、公開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索取他人財物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是否為被索取財物者謀取了利益為條件。
(2)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各種好處,包括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所謀取的利益,對行賄人來說,可以是其應當獲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應當獲取的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認為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不論該利益是否得到實現。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