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3月,鄒某提前打印了若干份自己的收款二維碼,先后將其居住小區附近市場的幾家商鋪二維碼偷換成自己的,從而獲取顧客通過微信掃描支付給商鋪的錢款。鄒某以這種手段非法獲利3萬余元,案發后被公安機關逮捕。那么,鄒某的行為究竟構成盜竊還是詐騙?
以案釋法
盜竊罪在主觀上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表現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首先,商家向顧客交付貨物后,商家的財產權利已然處于確定、可控狀態,顧客必須立即支付對等價款。微信收款二維碼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銀箱,顧客掃描商家的二維碼即是向商家的收銀箱付款。鄒某秘密調換(覆蓋)二維碼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銀箱換掉商家的收銀箱,使得顧客交付的款項落入自己的收銀箱,從而占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鄒某采用秘密手段,調換(覆蓋)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從而獲取顧客支付給商家的款項,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因此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總金額為人民幣3萬多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提示
通常情況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在于采取的行為和手段以及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認識,盜竊罪的行為人采取的是秘密竊取,因此盜竊罪的被害人自始至終不知道自己在處分財產;詐騙罪的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此行為使得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且自始至終被害人對自己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明知的。所以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所構成的罪名進行判斷時,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行為表現都要有所兼顧,這樣得出的結論才相對精準和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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