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9月,被告人趙某經事先預謀,伙同朋友王某、申某以拉鍍鋅管折抵工資為由竄至某村廣場與被告人李某見面,李某在明知被告人趙某準備實施盜竊的情況下仍為其聯系銷贓事宜。當晚20許,被告人趙某伙同隨車吊司機馮某、譚某、申某趁巷道無人,將某村委會門口堆放的價值3萬余元的鍍鋅管五捆盜走,與事先到某縣城的被告人李某一起將鍍鋅管以1萬6千余元的價格銷售給某縣建材市場。所得贓款,分給被告人李某封口費1200元,支付給馮某車費800元,剩余贓款已全部揮霍。后趙某與李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趙李鵬盜竊作案,仍給其提供幫助,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案發后二被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均認罪認罰,全部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可從輕處罰。結合社區評估意見及一貫表現,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窈、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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