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引入聽證等方式審查辦理疑難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對檢察聽證作出了制度化、規范化的具體規定。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應聽證盡聽證”要求,檢察聽證該采取何種模式運行,筆者擬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聽證為例加以探討,以期能有所裨益。
檢察聽證具有多重功能,不同類型案件檢察聽證應各有側重,以凸顯其各自特性和規律。作為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重要活動,檢察聽證將以往書面審查為主的檢察權運行模式變革為檢察機關主導下多方參與的檢察權運行模式,對提升辦案質量、擴大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意義重大。對于檢察機關而言,檢察聽證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通過聽證,檢察機關既可以全面、準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形成客觀公正的結果;又可以開展針對性釋法說理,組織和解,消弭疑慮、解開心結,促進案結事了,增強結論的公信力。對于當事人而言,檢察聽證具有保障權益的功能。當事人通過參加聽證,充分陳述請求、事實和理由,全面說明情況,知悉辦案過程,有利于及時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對于聽證員、人民監督員而言,檢察聽證具有促進司法民主的功能。對于社會而言,檢察聽證具有司法公開的功能。通過公開聽證,讓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公民可以申請旁聽,媒體可以旁聽,還可以依法進行直播或者錄播,開展法治宣傳,參與社會治理。
《規定》對檢察聽證程序作出了統一規范,列舉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等常見聽證案件類型,涵攝“四大檢察”。“四大檢察”同屬檢察職能,但都具有自身特定的功能定位、運行規律、監督規則、方式方法。與此同時,相應類型案件檢察聽證的參與主體、所處進程、聽證對象等方面亦存在不同。開展不同類型案件檢察聽證,應立足各自功能定位,在相應的聽證員選擇、工作重點、是否公開聽證上也要體現不同之處。如對終結性案件的聽證,應更多注重釋法說理、說服引導;對非終結性案件,應更多注重多方兼聽、舉證示證和咨詢論證等。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聽證具有自身特性,應采用訴訟化模式運行,以精準開展民事檢察監督。根據《民事檢察部門訴訟監督案件聽證工作指引(試行)》規定,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聽證的特性主要表現為:主體上的中立性,檢察機關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介入,與參與各方均無直接利害關系,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保持中立態度,居中判斷,平等對待各方。對象上的特定性,主要針對經過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后的生效裁判。目的上的針對性,聽證是為查明事實或解決爭議,重點圍繞案件中有爭議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開展。結論上的決定性,即在程序上啟動審判或終結審查,聽證決定一旦作出,便具有程序上的終結性。
《意見》明確要求“精準開展民事訴訟監督”“健全抗訴、檢察建議等法律監督方式,增強監督的主動性、精準度和實效性”,強調新時代民事檢察監督的“精準性”,提升抗訴案件質量。檢察機關受理的申請監督案件經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后,啟動監督程序要求更加嚴格、慎重,避免不當抗訴影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權威。訴訟化模式運行聽證,強調檢察機關居中主持下的兩造對抗,事實、證據等在聽證環節得以充分展示。理越辯越明,通過陳述申辯、開示質證、證人作證、調查核實、發問詢問等訴訟化模式聽證,直接聽取各方意見,兼聽各方訴求,主持聽證會的檢察官有了更加直接的辦案親歷性,聽證員對參與各方情況有了更加切身的體驗,當事人對爭議問題有了更加理性的看待。檢察機關在兼聽各方意見基礎上,對案件有了更加全面認識和評價,所作出的決定也更加精準。實踐中,提請抗訴的案件大多補充了新證據,此類證據是提請抗訴的重要依據。通過訴訟化模式聽證,檢察機關有效行使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更加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實現精準監督,促進矛盾化解。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聽證采取訴訟化模式運行,并不意味著要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完全相同。相較于封閉式書面審查,訴訟化模式聽證具有直接、對抗的特點;相較于嚴格的開庭審理,訴訟化模式聽證則具有簡便靈活、適用廣泛的特點。
采取訴訟化模式開展聽證強調實質化,輔之以相關機制保障,以充分發揮聽證最大效能。檢察聽證流程,一般為:聽證程序啟動→聽證前準備→聽證程序運行→形成決定。聽證程序一旦啟動,檢察官應核實清楚案件事實,梳理好爭議焦點,以便為后續聽證程序運行聚焦爭議問題。在聽證程序運行這一關鍵階段,借鑒庭審實質化的要求,相關新證據要出示在聽證會,申辯意見要發表在聽證會,爭議問題要查明在聽證會,結果要形成在聽證會。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訴訟化模式聽證效能能否充分發揮,也依賴于相關配套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筆者建議:一要建立對抗式聽證機制,讓兩造雙方陳述己方意見,提交相關證據,反駁、抗辯不利于己的意見、證據。二要健全聽證員工作機制,對聽證員的選任、培訓和退出進行統一規范。如在聽證員的選任上,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聽證對于專業化能力要求較高,是否具備化解民事糾紛的專業知識就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對此需要從制度上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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