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也就是說,普通盜竊案件,盜竊財物價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即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具體是1000元、2000元,還是3000元,需要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狀況來確定具體數額。如果是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盜竊孤寡老人或者盜竊搶險救災等物資的……數額較大按照以上數額的50%確定。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沒有數額的要求,只要符合相應的行為特征,就達到立案標準。
1、盜竊罪的客體是他人占有的財物
盜竊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權。財產權的內涵在刑法理論界有一定的爭議,但在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為,財產權不僅包括實體物,而且也包括財產性利益。
也就是說,盜竊罪保護的法益是財產的所有權、合法的占有及債權。相反,如果僅將財產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作為盜竊罪的保護法益,顯然保護的范圍有些過窄,有悖于刑事立法精神,也與司法實踐不符(例如:A作為債務人,不想償還借款了,從債權人B處偷出自己簽署的欠款協議及現金收條,如果達到數額大時,成立盜竊罪)。
盜竊占有物是盜竊罪最常見的一種,這里的占有只要求是權利人合法控制即可,至于是否實際支配、管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A將自己的高檔自行車停在自家門口,B把自行車偷走,上鎖與否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2、盜竊罪的客觀行為是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竊取通常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大都是在夜深人靜或者沒有人注意、照看的時候,偷偷拿走他人財物的行為。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秘密竊取只是盜竊的一種表現形式,并不是盜竊罪的特征或者構成要件,只要以平和的手段違背他人意志取得財物的,至于是否秘密,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例如,A將剛買不久的手機從二樓陽臺窗戶掉落至一樓地面的草坪上,B感覺手機不錯,可以買點錢,拿起便要跑。A在二樓對B大喊,放下我的手機,B不顧A地喊叫,仍然跑掉了。最后,手機經鑒定價值11150元,B構成盜竊罪)。
同時,盜竊罪還要求竊取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才能成立犯罪。竊取財物數額較大是一般普通的表現形式,后面四種類型是法律規定的特殊盜竊罪,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本來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但因為入戶盜竊、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或者扒竊對被害人人身危害性可能更大,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所以法律規定這四種行為成立盜竊罪。
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也就是要求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或者當時明知所竊取的財物是他人財物。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有三個量刑檔: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1000至3000元為起點),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盜竊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盜竊罪中“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被”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的規定,從而徹底廢除了盜竊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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