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438號
區潤生強制侮辱案
——網絡語境下如何準確認定強制猥褻、侮辱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區潤生,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2023年11月14日被逮捕。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區潤生犯強制侮辱罪,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區潤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起訴書指控的區潤生發送生殖器官照片的行為屬于強制猥褻,但僅僅發過這一次淫穢信息,不應評價為犯罪,而僅僅是違法行為。2.起訴書指控的區潤生威脅吳某某拍裸照和自慰視頻的行為屬于強制猥褻未遂。3.本案屬于利用互聯網進行的犯罪,對被害人的強制程度較弱,社會危害性較小。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被告人區潤生在廣州市越秀區先烈中路92號黃花崗劇院三樓公共廁所內,將手機伸到廁所和洗澡房之間的透氣窗,拍攝被害人吳某某的裸照及洗澡視頻。此后,區潤生再次到該處采用同樣方法拍攝到吳某某母親涂某某的洗澡視頻。同年12月,區潤生通過微信將其偷拍的兩段洗澡視頻及截圖發給吳某某,以將所拍攝到的視頻發送到互聯網上相要挾,要求吳某某自拍裸照和自慰視頻發送給他。在上述要求遭到吳某某拒絕后,區潤生繼續用淫穢語言騷擾吳某某,并將自拍的男性生殖器官照片通過微信發送給吳某某,繼續威脅吳某某拍裸照和自慰視頻發給他,被吳某某拒絕。吳某某于2023年4月6日報警。同年10月15日,區潤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10月20日,吳某某與區潤生的家屬簽訂和解協議,區潤生家屬承諾賠償損失7.5萬元,于當日轉款4萬元給吳某某,約定結案當日付清余款。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區潤生以在網絡上發布被害人的隱私視頻相要挾,威逼被害人拍攝隱私視頻,并多次用淫穢語言騷擾、侮辱,及拍攝淫穢照片發送給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侮辱罪。辯護人提出區潤生系強制猥褻未遂的意見不予采納。區潤生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審理期間,區潤生的家屬主動替其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強制侮辱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區潤生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網絡語境下,如何準確認定強制猥褻、侮辱罪?
三、裁判理由
近年來,為切實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我國不斷嚴密、完善刑事法網,在刑事立法、司法領域加強了對性侵婦女、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但實踐中對于相關罪名體系的研究還有待加強。特別是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網絡成為民眾生產、生活的重要活動空間,利用網絡手段實施犯罪給傳統意義上一些普通犯罪的認定帶來了一些新問題,本案罪名的認定即是如此。
(一)準確區分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兩罪均屬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罪狀表述中都出現了“侮辱”一詞,而且均包含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實施犯罪,故第二百三十七條的強制侮辱部分與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之間容易產生混淆。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侮辱”一詞只有一個意項,即“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但在刑法罪狀中“侮辱”被賦予了不同的意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中的“侮辱”使用的是該詞條的一般意義,即對公民一般人格尊嚴的侵害,側重于公民名譽權的保護。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制侮辱罪是從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離而來,從其歷史沿革及其在整個刑法體系的位置、與強制猥褻規定于同一條款,可以看出強制侮辱罪屬于侵犯有關性權利、性健康方面的犯罪,側重于強調侵害婦女性自主決定權方面的人格利益和尊嚴,對該罪罪狀中的“侮辱”應當理解為與“猥褻”具有關聯性或至少有一定相當性,且罪責上具有同等性。與侮辱罪中的侮辱行為不同,強制侮辱行為當然也會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但該罪限定在行為人出于性刺激、性滿足的目的實施的與性健康權利有一定關聯的行為。
具體而言,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其一,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強制侮辱罪側重于強調侵害婦女性自主決定權方面的人格利益和性健康權利,而侮辱罪的客體是一般意義上的公民人格利益和名譽。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罪的對象從婦女擴大為他人,但仍然維持了強制侮辱罪的對象為婦女。其二,兩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強制侮辱罪出于尋求性刺激或性滿足的目的,而侮辱罪則多為報復、發泄不滿,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其三,兩罪犯罪手段不同。強制侮辱行為是指猥褻行為之外的,侵犯婦女性的自主權、羞恥心的淫穢下流行為,侮辱罪則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對他人公然實施的謾罵、貶損等人身侮辱。其四,是否要求達到“情節嚴重”不同。侮辱罪罪狀中包含“情節嚴重”這一強調行為社會危害性的限定條件,強制侮辱罪沒有該要求。
(二)強制猥褻與強制侮辱之間的關系
“猥褻”在《現代漢語詞典》里解釋為“淫亂、下流的動作”。“猥褻”不具有奸淫的目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于強奸。如果行為人出于奸淫的目的,而在摳摸、摟抱階段即被制止,則屬于強奸罪的未遂,而不是強制猥褻。
如前文所論證,強制猥褻、侮辱罪的“侮辱”具有特定的含義,強制侮辱行為應與強制猥褻行為具有關聯性或罪責上具有相當性。對于一般性地侮辱婦女人格的行為,另有侮辱罪予以規制。以此立場出發,強制侮辱的具體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在網絡語境下表現為利用網絡向婦女發送自己生殖器的照片),為尋求性刺激而發送淫穢或侮辱類信息,偷窺婦女隱私部位或偷拍婦女裸照、洗澡視頻,或者以揭發隱私相威脅強行索取女性裸照,等等。這些行為符合行為人性刺激、性滿足的心理,客觀上也侵害了婦女在性方面的羞恥心、在性健康方面的人格尊嚴和權利,應予嚴厲打擊。由此推之,“強制猥褻”的內涵也與其本來的語言含義有些微區別,“強制猥褻”在一定程度上強調人身的接觸,否則我們列舉的上述強制侮辱類的行為也都可以說是“下流的動作”,如偷窺行為,屬于下流的流氓行為,普通人都會將其界定為“耍流氓”,但既然刑法條文在“猥褻”和“侮辱”上做了區分,如果只要是下流的行為一律認定為“強制猥褻”,則本罪無認定“強制侮辱”的空間了。從法條解釋的意義上分析,將不具有人身接觸特點但與猥褻具有同一性的下流行為解釋為“強制侮辱”,維護了法條的完整性、體系性。同時需注意,猥褻兒童罪是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單獨規定的犯罪,未區分猥褻、侮辱行為,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43號指導性案例將行為人以誘騙、強迫或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供其觀看的行為認定為猥褻兒童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強制猥褻、侮辱罪從形式上看是選擇性罪名,理論上既可以認定完整的罪名,也可以將其中的“強制猥褻”和“強制侮辱”單獨成罪。但是我們認為,“強制猥褻”和“強制侮辱”有一定的位階關系,猥褻行為當然性地傷害了婦女在性方面的羞恥心及在性健康方面的人格尊嚴,所以必然同時“侮辱”了婦女,但對于行為手段、情節與“猥褻”相關但略低于“強制猥褻”的,可單獨認定“強制侮辱罪”,在本罪的法定刑幅度內再細分較輕的刑罰區間來處理,以實現罰當其罪,準確定罪量刑。
(三)罪與非罪的問題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罪狀雖不要求“情節嚴重”,但根據我國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但書的規定以及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銜接的需要,要從情節要素、特別是強制程度方面把握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將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為與一般猥褻、侮辱的行為區別開來。對于偶發的單獨一次摳摸、摟抱類的下流動作,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后果的,不宜一律認定強制猥褻、侮辱罪,可作為一般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尤其是對于單獨的強制侮辱罪的認定,要有一定情節的要求。比如多次發送淫穢或侮辱類信息的,在公共場所偷窺或偷拍造成惡劣影響的,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的,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區潤生的行為應構成強制侮辱罪。具體而言:(1)犯罪客體方面,區潤生以將隱私視頻上網傳播相要挾對被害人實施的一系列行為侵害了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2)犯罪目的方面,區潤生帶有追求性刺激、性滿足的目的。(3)犯罪手段方面,區潤生利用女性的性羞恥心,以將隱私視頻上網曝光為脅迫手段,構成強制侮辱罪中的強制手段。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速度無法預估,網上曝光涉及面更廣,傳播更快,容易呈指數級增長,較傳統的信息傳播方式,風險更加不可控,因此這種將隱私視頻上網的非暴力脅迫方式,能夠對被害人形成更強的精神強制。(4)情節要素方面。區潤生以偷拍的視頻相威脅,先是對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強制,又對被害人實施了長達半年之久的騷擾,具有長期性,多次試圖索要被害人的自慰視頻,并發送自己的不雅照片,侵犯了被害人性自主權。對于這種具有長期性、強制性并且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的行為,依法認定為犯罪,有利于遏制互聯網環境下侵犯婦女性自主權的犯罪,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綜上,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到區潤生如實供述以及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法院最終以強制侮辱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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