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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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