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新牧刑初字第115號
公訴機關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卞莉,無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于2023年6月20日被新鄉市公安局花園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于2023年7月24日經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新鄉市公安局花園分局依法逮捕?,F羈押于新鄉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清芳,河南瑞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新鄉市某某學院教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于2023年7月14日被新鄉市公安局花園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于2023年7月24日經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新鄉市公安局花園分局依法逮捕?,F羈押于新鄉市看守所。
辯護人任廣宇,河南日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以新牧檢公訴刑訴(2023)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卞莉、楊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苗連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卞莉及其辯護人王清芳,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任廣宇均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延期審理一次?,F已審理終結。
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鄭某某(于2023年6月13日死亡)以河南某某投資擔保公司的名義,在新鄉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公眾存款。2023年3月份,鄭某某在新鄉市榮校路某某小區2號樓東2戶成立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許可經營項目為房地產開發與銷售),被告人楊某某幫助鄭某某進行公司設立組織結構,后擔任該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的管理、開展吸收存款業務、對公司員工進行培訓、人事管理等。2023年7月底至2023年1月份,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卞莉(鄭某某之妻)負責,被告人楊某某協助被告人卞莉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繼續吸收公眾存款。
鄭某某、被告人卞莉以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新鄉市某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為保證人,衛輝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新鄉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為借款人的名義,通過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以月息1.5%—2%的回報,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上500余名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公眾存款。2011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間,共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7,860,000元;已償還集資款本金72,523,000元,支付集資款利息6,436,697元,向用款單位及個人發放貸款29,202,000元,支付公司員工工資577,513.04元,支付購置資產款166,585.78元,支付關聯單位費用518,786.73元和個人借款40110元;目前尚欠公眾集資款25,337,000元未予償還。其中:鄭某某伙同被告人楊某某等人在2011年6月至2023年7月吸收公眾存款70,541,000元,償還集資款本金38,550,000元;被告人卞莉伙同被告人楊某某等人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月吸收公眾存款27,319,000元,償還集資款本金33,973,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卞莉伙同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被告人卞莉辯解稱,九千多萬不能都算到其身上,之前其沒有去公司。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卞莉到公司以后,沒有組織、策劃公司的經營活動,不應當認定為主犯;2、對新鄉市某某置業公司的違法經營當中所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卞莉不應當全部承擔法律責任;3、新鄉市某某置業公司是一家注冊公司,楊某某在庭上供述,某某置業是為了從事房地產業務,以發放紙抽、紙袋等物品的形式進行過宣傳,并且以某某置業的名義和大召營鎮政府簽訂過合作意向書。某某置業并不是鄭某某為了犯罪專門設立的公司,對本案所涉嫌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從案件證據材料來看,新鄉市某某公司對公眾吸收的所有資金都是用于正常的經營活動。某某公司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數額應當把已經歸還的部分從吸收的存款當中扣除。卞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部分應當是2023年8月以后卞莉吸收的公眾存款減去已經歸還的部分,確定犯罪數額;5、卞莉是初犯,沒有犯罪記錄,到公司后沒有獲取任何利益,一直積極的償還債權人的借款,主觀惡性不大。
被告人楊某某辯解稱,當時進入公司并不知道其是違法的,在公安機關介入以后才知道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本人沒有直接吸收社會公眾的存款,沒有客戶。其是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承認自己有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幫助鄭某某進行公司設立組織結構、負責公司的管理、開展吸收存款業務,對公司的員工進行培訓、人事管理等。進而認定被告人楊某某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推定的方法是錯誤的,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幫助犯罪是缺乏事實和依據的;2、被告人楊某某沒有犯罪的故意;3、被告人楊某某沒有采取任何途徑或手段向社會公開宣傳,向不特定的群眾去索要資金。楊某某在涉案的這個環節上明顯缺乏“公眾性”和“社會性”;4、本案應當屬于單位犯罪,起訴書定性不準確。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份鄭某某(已死亡)以河南某某投資擔保公司的名義,在新鄉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公眾存款。2023年3月份,鄭某某在新鄉市榮校路某某小區2號樓東2戶成立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繼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楊某某受聘于鄭某某進行公司設立組織結構,后擔任該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的管理、對公司員工進行培訓、人事管理。2023年7月底至2023年1月份,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卞莉(鄭某某之妻)負責,被告人楊某某協助被告人卞莉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繼續吸收公眾存款。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實鄭某某已于2023年6月13日11時36分死亡。
2、被告人照片及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卞莉、楊某某的身份情況。
3、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卞莉于2023年6月20日在安陽市文峰區的家中被新鄉市公安局花園分局案件偵查大隊民警抓獲。被告人楊某某在接到新鄉市公安局花園分局案件偵查大隊民警電話后,于2023年7月14日15時許,主動到新鄉市公安局花園分局配合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4、某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手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某某公司登記注冊基本信息。某某公司住所為新鄉市榮校路南38號某某小區2#樓1單元1層中戶;法定代表人為鄭某某;股東為鄭某某(80%)、侯某某(20%);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
5、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實新鄉市某某設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及新鄉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登記注冊信息。新鄉市某某設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股東冀某某、潘幸來、鄭某某。新鄉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鄭某某;股東有冀某某、楊鴻江。
6、新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證明證實某某公司未在市工信局備案,也不是該局監管范圍。
7、新鄉市牧野區地方稅務局情況說明證實某某公司自2023年3月15日辦理稅務登記證以來,未繳納稅款。
8、新鄉市公安局花園分局查封決定書證實鄭某某涉案的車輛(豫EEXXX6、豫EOXXX0;張某某豫GAXXX1、豫GPXXX7;張某壬豫GDXXX7;路某某豫GAXXX3、豫GYXXX3;朱某某豫GDXXX7、豫GZXXX2;王某丙豫G5XXX9、豫GBXXX7、豫G3XXX0;朱某某中原路某某小區12號樓1單元11701室和金穗大道399號某甲小區5-2號樓2單元21101室)和房屋(某乙小區10幢4單元2層東南戶)被查封情況。
9、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證實徐某某的中國銀行賬戶被凍結130018.06元,鄭某的工商銀行賬戶被凍結、農業銀行汕頭分行賬戶被凍結178121.40元;鄭某某的中國銀行帳戶被凍結。
10、某某公司吸收存款的賬戶號證實鄭某某、卞莉、董某某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帳號。
11、某某公司吸收存款的宣傳頁證實某某公司通過宣傳頁,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12、某某公司借據(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證實2023年7月16日,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向鄭某某借款550萬元。
13、股東大會意見書證實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大會一致通過,向鄭某某借款550萬元。股東路某某和張某某用公司全部股權為借款提供擔保質押。
14、股權質押借據憑證證實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向鄭某某借款55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發展。股東路某某和張某某用公司全部股權為借款提供擔保質押。
15、見證書證實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6日向鄭某某借款550萬元,公司股東路某某和張某某用公司全部股權為借款提供擔保質押。
16、公證書、借款協議、見證書證實董某甲于2011年9月23日借程某某100萬元;衛輝某某焊管廠于2023年12月14日借鄭某某450萬元;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借吳某80萬元;鄭某于2011年9月16日借吳某140萬元;鄭某于2023年4月9日借程某某70萬元;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借鄭某某50萬元,并由新鄉市萬昌機械有限公司、新鄉市敬峰標準件廠作擔保。
17、鄭某某個人授權委托書證實鄭某某委托程某某辦理某某水泥借款事宜。
18、某某公司借據證實鄭某(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借鄭某某50萬元,并由新鄉市萬昌機械有限公司、新鄉市敬峰標準件廠作擔保;鄭某于2011年9月20日借吳某70萬元。
19、股權出質注銷登記通知書、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證實新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23年4月18日,因股權(160萬)出質辦理了鄭某(委托崔某)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手續。
20、股權出質合同證實鄭某以其在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權向新鄉市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質押借款。
21、營業執照證實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和新鄉市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2、鄭某身份證復印件、新鄉市某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與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股東出資情況表、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鄭某借據證實2011年9月20日鄭某向吳某(鄭某某委托)借款70萬元。
23、某某公司結清證明證實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鄭某某借款50萬元已結清。
24、鄭某借據證實2011年11月24日鄭某借鄭某某50萬元。
25、朱某某借款見證書證實朱某某、呂某某和張某甲、呂某甲于2023年4月5日向鄭某某借款300萬元。
26、于某某借款材料證實于某某于2023年4月10日借鄭某某10萬元,并由王某某、趙某某、王某甲作擔保。
27、魯某某借款材料證實魯某某于2023年3月2日借程某某15萬元,并由劉某甲作擔保。
28、張某乙借款材料證實張某乙、潘某某于2011年9月2日借鄭某某30萬元。
29、董某某借據證實董某某于2023年6月18日借鄭某某現金168萬元。
30、茹某某借據證實茹某某于2011年12月5日借鄭某某3萬元;茹某某、王某乙于2023年2月13日借鄭某某3萬元。
31、李某某借款材料與借款公證書證實李某某、茹某甲于2011年8月31日借崔某9萬元。
32、張某丙借款材料證實張某丙于2011年8月25日借鄭某某4萬元。
33、趙某甲借據證實趙某甲于2011年6月28日借鄭某某11萬元;于2011年7月5日借鄭某某2萬元;于2011年8月28日借鄭某某5萬元。
34、李某甲借據、收條證實李某甲于2023年5月16日借鄭某某10萬元。
35、冀某某借條證實冀某某于2023年6月4日借1萬元。
36、徐某某借款見證書證實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借鄭某某50萬元。
37、侯某某借款材料證實侯某某向鄭某某借款50萬元。
38、借款材料證實大召營某某侯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借1萬元;田某某于2011年6月13日借鄭某某20萬元;史某某于2023年元月6日借鄭某某5萬元;雷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借鄭某某20萬元;雷某某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鄭某某100萬元;趙某甲于2011年8月23日借鄭某某4萬元;2023年6月27日鄭某某轉帳給王某丙10萬元,2023年4月24日鄭某某轉帳給王某丙8.8萬元,以及給王某丁、鄭某、齊某某、侯某某、耿某、李某乙、楊某某、劉某乙、牛某某、牛某甲等轉帳憑據。
39、張某丁借款材料證實2023年1月28日張某丁向某某公司借款人李某丙借款15萬元;2023年2月5日張某丁向李某乙借款36萬元。
40、劉某丙還款計劃書證實劉某丙保證于12月7日前還轉給董某某(5萬-10萬)借用公司煤炭經營款,如不能按時還款,交違約金2000元。
41、董某某還款計劃書證實董某某保證12月7日前還轉給公司5萬元(5萬-10萬)煤炭經營款,如不能按時還款,交違約金2000元。
42、石某收到條(合同)證實石某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呂某甲、李某丁、吳某某、尚某某的合同各一份。
43、阮某某收條證實阮某某于2023年元月23日拿走衛輝市某某焊管廠給鄭某某的收據等資料一套。
44、肖某某收到條證實肖某某拿走某某公司、鄭某欠條和全部資料(147萬),及劉某丁欠條及全部資料(48萬)。
45、卞莉銀行卡和U盤照片證實卞某提供的卞莉涉案的銀行卡和公司涉案的U盤。
46、楊某某簽字報銷單證實被告人楊某某作為某某公司經理,有對公司員工行使簽字報銷財務的權力。
47、王某丙借款見證書、公證書證實王某丙向鄭某某借款的事實。
48、劉某丁借款見證書證實劉某丁于2011年10月9日向程某某借款100萬元。
49、某某公司還本還息表證實某某公司未返還客戶資金的情況。
50、煤電項目到期合同明細表證實煤電項目到期合同明細情況。
51、煤電項目未還明細表證實煤電項目合同未返還本金及利息的情況。
52、某某公司賬目證實某某公司涉案賬目明細情況。
53、合同及銀行賬單均證實某某公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給付利息的情況。
54、審計報告證實河南匯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和某某擔保公司2011年6月至2023年1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資金流向情況的專項審計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侯某某的證言證實,新鄉市某某置業公司法人是鄭某某,股東是其和鄭某某,其只負責在大召營管理公司地的開發,新鄉市某某置業公司一直由鄭某某和卞莉在經營。其向鄭某某借款50萬元用于新鄉縣華泰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
2、證人冀某某的證言證實,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房地產開發及銷售,但實際一直進行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鄭某某是公司法人,吸收老百姓存款的業務平常由楊某某、崔某和吳某負責經營。鄭某某出事后,卞莉來新鄉負責接手所有工作。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通過公司的員工對社會進行宣傳,吸收存款的對象是社會不特定人群即老百姓。其在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存了14萬,沒有返還。
3、證人崔某的證言證實,楊某某是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的人事、文案、培訓及公司投資項目的考察。公司以新鄉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衛輝市某某焊管廠、新鄉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輝縣市張村鄉某某村采石場、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十多個項目需要流動資金為由,以借款合同方式向公眾吸收存款,由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新鄉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新鄉市某某設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做擔保。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通過業務經理在路邊發宣傳頁宣傳公司或者通過自己的渠道把客戶介紹到公司,由前臺接待講解合同項目及利率,講解成功以后,前臺與客戶去銀行進行轉賬,然后拿著匯款票據到公司簽寫合同,簽寫合同后,公司就按照還款計劃書返還客戶的利息及本金。向公司借款的公司和個人有衛輝市某某水泥廠800多萬元、衛輝市某某焊管廠350萬元、王某丙200萬元、某某機械170多萬元、米線廠150多萬元,張某戊和尚某某80萬元,劉某丁50萬元,某某服裝廠魯某某15萬元,董某某178萬元,侯某某80萬元左右,輝縣采石場有一部分錢,吳某某15萬元,王某丁20多萬元,豐某某20萬元,馬某某30萬元,李某丙15萬元,張某丙10萬元,于某某10萬元,常某5萬元。
4、證人張某己的證言證實,其通過楊某某介紹到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擔任會計。楊某某是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理,負責公司員工的招聘、公司項目的測評及風險評估、公司的業績報告??蛻舻姐y行存款前期是轉到鄭某某的賬戶,到2023年7月份左右就換成卞莉的賬號。公司人員介紹客戶按照客戶存款的期限和金額進行提成,由楊某某統計提成,按照楊某某統計的提成通過其的中國工商銀行或者中國銀行網銀轉賬到公司員工的賬號上。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沒有向公眾吸收存款的資格。公司吸收存款的對象是新鄉市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群。公司對外發放的有宣傳單,宣傳說公司投資穩定,投資回報高,無風險。
5、證人張某庚的證言證實,其通過楊某某介紹到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擔任會計。楊某某是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理,負責公司員工的招聘、公司項目的測評及風險評估、公司的業績報告。公司的工作流程首先是業務經理在路邊發宣傳頁宣傳公司或者通過自己的渠道把客戶介紹到公司,由前臺接待講解合同項目及利率,講解成功以后,前臺與客戶去銀行進行轉賬,然后拿著匯款票據到公司簽寫合同,簽寫合同后,公司就按照還款計劃書返還客戶的利息及本金。公司是以新鄉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衛輝市某某焊管廠、新鄉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輝縣市張村鄉某某村采石場等十多個項目需要流動資金為由,以借款合同方式向公眾吸收存款的。煤電項目是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滑縣誠信實業有限公司和河南世方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向老百姓吸收的存款。煤電項目未到期客戶的匯總表和到期客戶的合同表是其整理的,公司未還客戶的本金是25994000元,公司以煤電項目吸收存款的人數是248人,存款總數是16462000元。2023年8月1日之前煤電項目吸收存款的金額8064000元,2023年8月1日后煤電項目吸收的存款金額是8398000元,公司在2023年8月1日前煤電項目返還的本金和利息是4903808元,2023年8月1日后煤電項目返還的本金和利息是6086868元,煤電項目未返還客戶的本金5755000元。
6、證人卞某的證言證實,其和卞莉于2023年7月底來新鄉市,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前期是鄭某某、楊某某和冀某某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后來由楊某某協助其姐卞莉管理公司。公司通過發放宣傳頁、名片、短信進行宣傳的方式介紹客戶來到公司,由前臺接待講解合同項目及利率。講解成功后,前臺與客戶去銀行進行轉賬,然后拿著匯款票據到公司簽寫合同,簽寫合同后,公司就按照還款計劃書返還客戶的利息及本金。公司員工的工資是楊某某負責計算。公司職工拉攏過業務的都領過提成。
7、證人岳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只參與以新鄉縣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新鄉市鳳泉區尚介村和新鄉縣大召營村開發房地產的項目。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營吸收老百姓存款的業務是由一個姓楊的經理負責的,20多歲。
8、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的投資大戶,其曾和公司的經理楊某某談過拿回扣的事。其總共投了274萬元,拿過有幾萬塊錢的回扣。
9、證人董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和劉某丙開汽車租賃公司時向鄭某某借款20萬元。后來其經營煤炭陸續向鄭某某借款158萬元。
10、證人肖某某的證言證實,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做房地產的生意的名義進行融資,以高于銀行利率的利息向老百姓吸收存款,然后又以更高的利息貸出去,中間賺取差價。公司法人是鄭某某,楊某某是經理負責公司的管理。2023年七八月份,鄭某某被安陽市公安局關押后,卞莉來管理公司了。其只負責介紹公司的業務沒有收取過客戶的現金,其他手續有公司專門人員辦理。其客戶的錢都是打到鄭某某和卞莉的賬戶上面。
11、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實,其未向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借過錢,紫向東借用過其公司的煤炭資質向民權電廠供過煤,中間其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借給過他。
12、證人胡某某、胡某、董某甲的證言證實,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曾向鄭某某借款55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后未償還借款。
13、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衛輝市某某焊管廠曾向鄭某某借款350萬元,月利率是3.5%。后其向鄭某某償還利息130萬元,未償還350萬元本金。
14、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實,新鄉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23年6月份至8月份向鄭某某借款200萬元,后其于2023年六七月份償還了40多萬的本金,于2023年底償還卞莉20多萬元本金。
15、證人于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曾向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借款10萬元,后未償還借款。
16、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的法人,2011年初,其經過鄭州的某某投資擔保公司的授權,在新鄉市牧野區榮校路三中斜對面成立了某某投資擔保公司新鄉辦事處,主要業務是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2023年3月份,其在新鄉市注冊的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是想用較低的利息吸收存款,再以較高的利息放出去,中間賺取差價。公司的業務是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公司是通過業務員對外發放宣傳頁進行宣傳。對外宣傳的內容是新鄉市某某投資擔保公司是河南某某投資擔保公司在新鄉設的辦事處,資金雄厚,投資安全。吸收存款的月利率是1.6%-2%,三個月期的利率是1.6%,半年期的利率是1.8%,一年期的利率是2%。業務員負責拉客戶和對外宣傳,前臺接待負責介紹業務,引導簽訂合同和打款。有客戶來公司后,前臺負責接待和講解公司投資的項目,如果客戶愿意投資,由公司的工作人員帶領客戶去銀行打款,打款以后,客戶拿匯款小票到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簽寫完合同以后,客戶帶走原始合同,存款小票交到公司,等過一段時間由借款公司給老百姓出具借款收據,然后老百姓陸續來拿借款收據,公司就按照還款計劃書,返還客戶的利息及本金。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其他公司和個人的項目向老百姓吸收存款,公司有滑縣誠信實業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董某某)、衛輝市某某焊管廠(公司法人劉某)、衛輝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法人路某某)、輝縣市張村鄉某某村采石場、新鄉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丙)、新鄉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法人鄭某某)、河南世方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丙)、新鄉市某某設計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法人鄭某某)、河南康立食品有限公司、新鄉市某某機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鄭某)等,個人有侯某某、王某丙、豐某某、王某丁、鄭某、張某丙、李某丙、李某乙、劉某丁、張某戊和尚某某、田某某等,這些公司和個人均向其借過錢。2023年7月份其被安陽市公安局關進看守所,公司由卞莉和楊某某負責。楊某某是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的管理和吸收存款業務的開展。
17、證人李某戊、許某某、張某辛、朱某甲、楊某乙、馬某甲等236人的證言分別證實,他們與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公司以投資的名義向他們許諾高額利息。自2023年1月份公司不再返還本金、利息的事實。
(三)、電子數據
電子賬目U盤證實,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情況。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卞莉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鄭某某。其于2023年8月份到新鄉管理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公司經理楊某某協助其管理公司。楊某某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管理和吸收存款業務的開展。公司通過公司的業務員對外進行宣傳,其不清楚對外宣傳的內容和存款的利率。融資戶的錢后來均打到其的賬戶上。其在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負責開展工作期間不知道吸了多少存款,因為每天吸的錢打到其的賬戶上以后就又打到公司會計賬戶上用于返還給老百姓的本金和利息。楊某某還負責公司員工的工資和提成計算。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其作為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的人事、文案、培訓及公司投資項目的考察。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通過發放宣傳頁、名片、短信的方式進行宣傳,拉攏客戶進行投資。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的時候,客戶都會提供返還利息及本金的賬號,然后由公司按照還款計劃書,把每個月所返還的利息及本金打到客戶指定的賬戶上??蛻舻姐y行存款時,前期有一部分錢轉賬給借款方的賬戶,剩余的都轉到鄭某某的賬戶上,2023年8月份左右客戶的錢都轉到卞莉的賬戶上。公司職工拉攏過業務的都領過提成,大提成金額有五十萬元。提成都是公司的會計統計,其協助會計制作公司員工的工資表,匯總以后讓鄭某某及卞莉審核簽字,再通過銀行轉賬打到員工的卡上。
上述證據均經法庭舉證、質證,查明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卞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某明知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而提供幫助,從中收取傭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到案后,被告人卞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經查,鄭某某成立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的目的是為了以公司名義用較低的利息向公眾吸收存款,該公司成立后一直從事非法向公眾吸收存款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彼员景覆粯嫵蓡挝环缸铮瑧宰匀蝗朔缸镎撎帲识桓嫒说霓q護人關于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構成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卞莉在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被安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3年7月底來到新鄉接管新鄉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繼續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2023年8月至2023年1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7,319,000元,數額巨大,同時該公司以循環滾賬的方式將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以歸還客戶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其還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卞莉個人清退所吸收資金的行為,故被告人卞莉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中關于被告人卞莉犯罪數額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根據被告人卞莉、楊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卞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至法院)。
二、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至法院)。
三、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 判 長 郭梅珍
審 判 員 郝章勇
人民陪審員 邱么潤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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