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下,個人的工資月收入超過5000元,年收入超過6萬元的,都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納稅人,納稅肯定是義務,但是也會存在不愿意納稅,或者想要少納稅的人,如果其逃稅數額達到一定標準也會涉及犯罪。
根據相關規定,只要有下列的情況之一的,就成立逃稅罪:
第一,納稅人用欺騙、隱瞞的方式,虛假申報或者不申報,以此逃避納稅,數額在5萬以上并且占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追繳后,依舊不納稅、不繳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比如,李四本來是要繳納10萬的稅款,但是他不想交這么多,就將自己的收入改少,支出改多,然后只繳納了4萬的稅款,而且經稅務機關追繳后,仍然不繳納稅款、滯納金,也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李四的行為就屬于第一種逃稅的情形。
第二,納稅人5年內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有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稅,數額在5萬以上并且占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舉個例子,李四在17年和18年分別因為逃稅被行政處罰,李四接受了行政處罰,這時,李四逃稅的行為只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但是如果在19年,李四再次逃稅,需要交納10萬的稅款,但是李四通過逃稅只繳納了4萬,這個時候李四的行為就屬于第二種逃稅的情形。
第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還是以李四為例,他自己開了一家公司,然后每個月由公司直接在發工資之前,就將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扣掉,由公司統一申報上繳稅款,但是李四申報時,少申報了8萬,李四這里就屬于第三種逃稅行為。
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和諧社會,從自己做起,拒絕逃稅,拒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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