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張智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涉黑案件、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網絡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關于販賣毒品罪的判決書:
被告人唐某某,男,漢族,住重慶市銅梁區。
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XX年1月8日由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重慶市銅梁區看守所。
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XX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XX年5月13日凌晨0時許,在重慶市銅梁區XXX還建房XX苑,被告人唐某某將2克甲基苯丙胺和10顆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約2.9克)販賣給吳某,吳某向其微信轉賬1000元。
另查明,1.被告人唐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XX年8月1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刑期從XX年5月16日至XX年1月15日。
XX年10月23日,唐某某向公安機關交代了販賣毒品給吳某的事實。
2.被告人唐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XX年6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販賣毒品罪,XX年10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XX年4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XX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XX年6月30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證人吳某的證言,現場辨認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照片,吳某微信轉賬截圖,辦案說明,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2.9克給他人,其行為構成了販賣毒品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依法應予處罰。
被告人唐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在服刑期間又如實供述了同種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從重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合全案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唐某某從重處罰。
唐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第六十九條 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條、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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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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