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強制措施,以保障刑事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但為了保護人權,某些特定條件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對于取保候審來說,繳納保證金和提供保證人是必要的條件。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審提供保證的保證人應該符合以下4種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與本案有牽連的人,屬于證人或同案,不適合當保證人。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沒有履行保證能力的人不行。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缺一不可。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有正當的經濟來源。
《國杰律師說》認為,取保候審是對尚未判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在取保候審時能夠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屬于負有特殊義務的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而且這些條件并非滿足其一即可,而是要求同時滿足。因此,能夠為他人的取保候審提供保證,說明保證人的權利能力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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