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年以前,劉某某以300元的價格從“小李”手中買下了一把改裝過的發令槍和50顆子彈。2023年7月,有群眾舉報劉某某家中私藏槍支,公安機關遂在劉某某家中查獲上述槍支及子彈。雖經調查,但“小李”真實身份無法確定。1月21日,靈寶市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爭議焦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劉某某構成非法儲存槍支罪。根據《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形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儲存”槍支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而為其存放的行為。即行為人明知槍支的來源不合法,依然為其存放。“小李”在礦山上把改裝過的槍支、子彈以300元賣給劉某某,這是非法買賣槍支。劉某某從“小李”手中購買該槍支后存放家中,就是“明知他人非法買賣槍支而為其存放”。因此,劉某某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儲存槍支。
第二種觀點認為:
劉某某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根據《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首先,劉某某不具備配槍資格。其次,“小李”身份未明,其是否有配槍資格,所售槍支是通過何種渠道獲得的,其買賣槍支的行為是否非法,這些情況目前無法查明,即沒有證據證實劉某某主觀上明知其所存放的槍支的來源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
說法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非法儲存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區別
犯罪主體方面
非法儲存槍支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主觀明知方面
非法存儲槍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存放的槍支是他人通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四種非法途徑所得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沒有這樣的要求。
槍支來源方面
非法儲存槍支罪中槍支來源可以查明,且來源構成獨立的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中槍支來源一般無法查清或者槍支來源不構成獨立犯罪。
量刑起點方面
非法存儲槍支罪是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歸在一起,作為一個選擇性罪名,量刑起點在三年以上;
而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持有型犯罪,量刑起點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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