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法治報
□寧輝遠
【案情】
2023年9月,陳某因犯非法行醫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23年3月,陳某因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從事疾病診療活動,被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下稱“市衛健委”)查獲,后市衛健委以陳某涉嫌非法行醫犯罪為由,將陳某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接到移送后,認為陳某被判刑后第一次非法行醫,其行為尚未達到非法行醫罪追訴標準,建議市衛健委對陳某行政處罰,后市衛健委對陳某處以罰款5000元。2023年12月,陳某再次因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從事疾病診療活動,被市衛健委查獲,后市衛健委再次以陳某涉嫌非法行醫犯罪為由,將陳某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處理。公安機關認為陳某被判刑后非法行醫只有一次行政處罰,不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市衛健委對陳某行政處罰,后市衛健委對陳某處以罰款7000元。
【觀點】
關于對陳某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根據上述規定,非法行醫被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才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中,陳某在2023年9月被法院判刑后,因非法行醫只被行政處罰過一次,陳某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非法行醫被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但陳某的情況不應適用該項規定,因為陳某在2023年9月因多次非法行醫被判刑,刑滿釋放后又分別于2023年3月、2023年12月兩次非法行醫被查獲,陳某的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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