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在這期間產婦的工資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那么產前休假工資怎么算?產假工資如何發放?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根據規定,女職工的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實際應享受的產假超過90天的,產前假應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數屬于產后假。
來源:大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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