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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
(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7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 *** 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第三條 各級人民 *** 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 給予獎勵。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六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第七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八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第十一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人民 *** 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 *** 或者縣級人民 *** 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 *** 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統計。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 ***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方人民 *** 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上級人民 *** 批準執行。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第十七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第十八條 采礦、 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 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復墾,恢復利用。第十九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 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 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 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四、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導語:新中國成立以后,雖熱土地已經屬于農民,但是關于土地的種種問題依然困擾著人們。之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9年制定,并且規定該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其次更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更好的保護土地和開發土地資源。那么土地管理法究竟規定了些什么內容呢?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有關土地管理法的內容。
現在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在2023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它總共有八章的內容,其中之一張是總則。主要介紹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意義和目的等。它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的性質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是全民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和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國家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二章是關于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一些規定。它規定了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并且還規定了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去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其余的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都是非常具體詳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非常完整和完善的法律。因為它具體的規范了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一些根本性的問題。自從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人民再也不會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等問題發生糾紛了。
以上這些就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一些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查看土地管理法的具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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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1]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 *** 審核,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 *** 審核,報上一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1]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1]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 *** 審核,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 *** 審核,報上一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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