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證延期
交樓是問題出現比較多的環節。法律規定,交樓時建筑部門必須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如果開發商在交樓時不能出具上述兩表兩書的話,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同時,延期交樓也是一個普遍的問題,一般來說這樣是開發商違約在先。這時候應當仔細看一下合同,看看當中是否約定了裝修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一般來說,開發商在合同中都不會把裝修質量作為交房條件,所以就此引發的爭議只能按合同中約定的賠償差價的雙倍的方式處理。您要是起訴的話,就一定要將合同分析清楚,不要讓開發商鉆了空子,而無法實現自己的要求。法院在判決時最主要的依據就是合同約定。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了某項裝修,但是開發商沒有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這與以以次充好達不到標準是不同的,此時業主可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為由起訴,開發商會因此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約定不符
還有很多的糾紛是因為購房人收樓后發現房屋的品質與當初合同約定的不相符。具體情況有很多種,比如面積有出入(大于3%)、窗戶的弧型窗變成平面窗、水電氣未能到戶等等,這都屬于開發商的違約。但有時因為一些細小的質量瑕疵導致與合同約定的交樓標準不符,則不應當看成是開發商的違約。
三、不合理收費
購房人關注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收費,哪些費用該收而哪些費用不該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不能收取超出公攤部分的費用,不能強行收取辦理房產證的手續費(業主也可自行辦理)等等。如果開發商單方面發生這些行為,則屬于開發商違約。
四、交樓后發生質量問題開發商推委責任
房屋作為一種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是難免的,但關鍵是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比如地下車庫漏水、墻皮開裂等等。在購房之初,購房人都已經交納了一筆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費,解決這些問題是開發商或者物業責無旁貸的。如果遇上開發商違約,購房者怎么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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