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優先購買權
1、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是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房屋所有權人出賣房屋時,相關人員依法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于他人或先人一步購買該房屋的權利。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二、售房者賣房不告知承租人需承擔哪些后果
1、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2、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三、哪些人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與第三人成立的買賣合同無效。
2、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權人在進行房產交易過程中,無論是簽合同還是過戶,都必須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否則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3、公有舊房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規定,對于要出售的公有舊房,原住戶擁有優先購買權。
4、原產權單位有房屋優先購買權
如果二手房的原產權屬于單位,交易過程中就需要取得原產權單位的同意,并出具相關證明,合同才有效,買賣雙方才能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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